上班期间肋骨被夹断四根,应首先进行工伤认定,再依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项目和标准。具体分析如下:
1)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上班期间肋骨被夹断四根,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尽快由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伤残等级鉴定与赔偿项目
1.伤残等级鉴定:认定为工伤后,需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四根肋骨骨折一般可评定为十级伤残,但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
2. 赔偿项目:
▷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特殊情况处理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上述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分析:
需要去认定工伤然后再去做劳动能力鉴定,肋骨骨折三根是十级伤残,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首先需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因工作原因导致肋骨骨折四根。
这属于工伤范畴。
四根肋骨骨折一般可评定为十级伤残。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受伤前正常出勤月工资标准发放。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4.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当地规定。 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计算具体赔偿数额。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陈某某某、桂阳县亿鑫工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陈某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伤待遇共计318698.79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华变更诉讼请求2为: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230元、工伤待遇306295.49元,共计306525.49元。
双侧多根肋骨骨折。
确认原告陈某某华因工伤应获得的费用为273389.49元(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限被告桂阳县亿鑫工贸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陈某某华到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领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差额部分(273389.49元-陈某某华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领取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金额),由被告桂阳县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在原告陈某某华从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领取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某某华,已支付的6770元可以抵扣,解除原告陈某某华与被告桂阳县亿鑫工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重庆恒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待遇287,19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77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9,6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0,000元、护理费2,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5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1,335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简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
右胸第7-11肋骨骨折。
重庆恒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某某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94,819元,确认袁某某与重庆恒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
✎邱某某、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昌泰建筑公司向原告按工伤待遇赔付护理费3240元(27天×1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27天×30元/天)、停工留薪期工资28861.25元(5个月×5772.25元/月)、工伤鉴定及体检费475元、交通费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40405.75元(7个月×5772.25元/月)、一次性就业补助34633.50元(6个月×5772.25元/月)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3089元(4个月×5772.25元/月)、医疗费6359.38元及门诊费964.4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7月3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承建的位于内江市经开区道路改造工程从事挖孔打桩作业时,由于泥土石块垮塌导致原告受伤,造成原告胸部右侧11肋骨骨折,原告到内江市东兴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后病情好转出院。
被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某某各项费用18,4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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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肋骨工伤断了四根怎么赔偿多少钱,肋骨骨折4根工伤能赔多少钱
内容投稿:吕同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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