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阅读
推荐阅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发布第十三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植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潮流,发展具有强大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定期编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以法治精神守护文明根脉,以公正司法涵养时代新风。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规范历史名人姓名使用、打击盗版教材维护创新秩序、依法保护胚胎移植子女权益等领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回应时代需求,以司法力量维护文化传承、保障创新活力、守护人伦情感的重要作用。希望通过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融合,推动形成尊法守法、崇德向善、明理重义的社会风尚。
目 录
案例一规范历史名人姓名使用,守护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案例二 柔性化解继承纠纷,助力非遗文化传承
案例三 隔代探望续亲情,法理相融护成长
案例四 劝阻“飞线充电”止隐患,司法护航彰忠勤
案例五 丧偶儿媳赡养婆婆,法院判决获继承权
案例六 铲除盗版护书香,尊重创新扬正气
案例七 巧用习俗破纠纷僵局,融用情理促邻里和睦
案例八员工微信群散布谣言,法院支持劳动合同解除
案例九 胚胎移植前父亲工伤去世,“试管婴儿”申请抚恤金获支持
案例十主张权利不能“任性”,恶意报复终需担责
案例一
规范历史名人姓名使用
守护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裁判事项:葛某向某市民政局申请以“某市秦少游藏书馆”为名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书籍征集、捐赠倡议和文化联谊等活动。民政局审查后,以该名称不符合相关法规为由不予核准。葛某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决定。葛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核准通知及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少游”作为历史文化名人,其姓名具有较高公众认知度和文化象征意义,葛某拟设藏书馆的业务内容与“秦少游”之间缺乏实质关联,使用该名称易引起公众误解,导致文化符号混淆,遂依法判决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在中华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无数名人恰如群星璀璨,熠熠生辉。古今先贤的姓名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与民族情感,其中不少已成为地区文化符号。社会组织以历史名人命名,能够借助名人的精神价值、文化影响力与社会公信力,为组织发展赋予独特优势,但也必须严格遵循“名实相符”原则,避免误导公众,稀释文化符号价值。本案判决为同类社会组织名称登记作出指引,展现司法在守护文化传承中的积极作用。
(案例来源: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
柔性化解继承纠纷
助力非遗文化传承
裁判事项:魏某是苏州评弹魏调的传人。魏某去世后,留有祖宅一套。由于魏某的继承人众多且分居世界各地,就老宅继承事宜始终未能协商一致,部分继承人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深入调查、实地走访,了解到老宅对于传承和发展苏州评弹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与继承人进行多次交流沟通,最终协助全体继承人达成老宅处置协议: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份额,由继承人魏小某出资翻建房屋,用于展示魏调评弹文化。后老宅经翻建成为“魏式艺苑”,内设魏调评弹小剧场以及评剧史料展示陈列厅。
案例价值:“器以藏礼。”苏州评弹作为传统曲艺说唱艺术代表之一,入选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弦琶琮铮间,非遗文化传承与发展的音符在新时代缓缓流淌。本案法官充分考量老宅所蕴含的独特文化价值,在调解中秉持传承与保护并重的理念,使昔日老宅涅槃重生为魏调评弹文化的传承地,不仅定分止争,还支持和鼓励了对评弹非遗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本案的审理思路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示例。
(案例来源: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案例三
隔代探望续亲情
法理相融护成长
裁判事项:林某与妻子育有两子,后妻子病故,两个孩子随林某生活。孩子的外祖父母居住在外省,一直通过视频通话、邮寄物品等方式维系与外孙的情感联系。后来,林某拒绝外祖父母探望孩子。经协商未果,外祖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配合行使隔代探望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虽未明文规定隔代探望权,但综合考量孩子的情感、学业、生活等多方面需求,依法判决支持外祖父母每月定时视频探望、每年暑假定期实地探望的合理诉请,具体安排由双方协商,林某应予配合。
案例价值:“含饴弄孙”是中华民族传统家庭伦理图景,其核心就是和谐、和美、和睦。(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是血脉亲情的自然延续,尤其是当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后,隔代亲情对于老幼双方来说更具有特殊的情感意义。本案中,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考量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及公序良俗,判决结果既呵护了未成年人在缺失母爱后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情感期待,也慰藉了老人晚年丧女后的心灵创伤,为隔代探望权的合理行使提供司法保障,体现了司法回应社会现实需求的积极作用。
(案例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案例四
劝阻“飞线充电”止隐患
司法护航彰忠勤
裁判事项:胡某是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接到业主举报称有人在楼道中“飞线充电”。胡某前往现场查看,发现陆某正私拉电线试图给电动车充电。胡某上前劝阻不成,双方发生争执,胡某受伤。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某支付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对陆某的违规充电行为进行劝阻,是维护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履职行为,且劝阻过程并无明显不当,值得鼓励,而陆某不听劝阻且造成胡某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遂依法判决支持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陆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例价值:“居之无倦,行之以忠。”敬业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更凝练着中华民族绵延千载的职业伦理。本案中,物业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及时劝阻居民违规充电行为,守护社区安全,既发扬了尽职尽责的传统美德,也彰显出对公共安全的高度责任感。本案以公正裁判让在职思职者“更有底气”,为爱岗敬业者撑腰鼓劲,向社会传递了“履职尽责受保护,违规侵权必担责”的价值导向。
(案例来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
丧偶儿媳赡养婆婆
法院判决获继承权
裁判事项:方某婚后一直与丈夫梁某共同照顾公婆,在公公去世后,继续和丈夫一起悉心照料婆婆。后梁某不幸离世,方某仍数年如一日负责婆婆的日常起居与病痛护理,直至婆婆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方某与梁某的两个姐姐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庭审中,梁某的叔伯、邻居等30余人联名出具了一份情况证明书,并有4人出庭作证,证明方某长期照顾婆婆的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案例价值:“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本案中,方某作为儿媳,自始至终孝敬公婆,在丈夫去世后仍尽赡养之责,生动诠释了尊老敬老的良好风尚。法院将道德层面的“孝”转化为法律认可的“继承权”,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关怀,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社会树立了积极赡养老人的正面导向,有助于推动形成孝老爱亲的良好社会风气。
(案例来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例六
铲除盗版护书香
尊重创新扬正气
裁判事项:被告人秦某于2017年起,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印刷盗版教材并销售牟利。2023年,被告人秦某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在缓刑考验期内,其仍不思悔改,再次向他人销售盗版书籍,销售金额达40.5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下线处扣押大量的盗版教材。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其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百余万元,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案例价值:敬惜字纸、崇尚典籍,是中华民族绵延千年的文化传统。教材作为知识传承的重要载体,承载着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的神圣使命,凝聚了无数创作者的智慧与心血。不法分子制销盗版教材的行为不仅侵犯著作权,更亵渎了知识传承的严肃性,扰乱教育秩序,损害学子权益。本案判决有力打击了教材出版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对知识创造与文化传承的守护,有助于引导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原创、远离盗版的良好风尚。
(案例来源: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七
巧用习俗破纠纷僵局
融用情理促邻里和睦
裁判事项:村民刘某将其承包的丘陵山地出租给某茶叶公司。土地周围有村民徐某家祖坟,因刘某疏忽,茶叶公司在平整土地作业过程中亦疏于观察,不慎将四座坟茔损坏。双方协商无果后,徐某将刘某及茶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坟地修复费用1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动员被告方先行修复坟茔,并借助清明祭扫习俗,组织各方按当地风俗共同祭扫,有效缓和了对立情绪。法院引导刘某和茶叶公司认识到自身过错,徐某也主动降低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案例价值:“礼之用,和为贵。”乡土社会中的“礼”,常蕴藏于祭祖扫墓等日常礼俗之中。祖坟作为安葬先人之所,承载着家族的集体记忆与情感认同。清明祭扫,既是礼敬祖先的仪式,也是维系乡土伦理的重要纽带。本案中,法院捕捉乡土语境中的特殊情感价值表达方式,以俗解纷、以情化怨,既修复了受损的祖坟,也弥合了撕裂的邻里关系,在法理与人情之间寻得平衡。本案生动诠释了“互谅互让”的邻里相处之道,为以传统智慧化解基层纠纷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来源: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案例八
员工微信群散布谣言
法院支持劳动合同解除
裁判事项:某日,张某在公司微信工作群发布“食堂疑似用做饭的勺子掏含粪便的地沟垃圾”的不实消息。经现场调查后,张某在群里道歉表示所言情况不属实。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张某作出处分。此后数月内,张某因对公司处分不满,依然在公司工作群、自建同事群中发布相关谣言,公司因此将张某辞退。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超出职场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遂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价值:“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谣言杀伤力巨大,不仅让不实信息广泛传播,还会对被造谣者产生恶劣影响。工作群是沟通交流工作事务的网络空间,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劳动者发布与职场相关的言论时,应以客观事实为根基,不得肆意传播未经验证、有损工作单位声誉的不实信息,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判决既维护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更用司法力量助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与和谐的职场氛围。
(案例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案例九
胚胎移植前父亲工伤去世,
“试管婴儿”申请抚恤金获支持
裁判事项:祁某与丈夫通过人工受孕进行辅助生殖。在胚胎移植前,丈夫因工伤不幸身亡。祁某成功接受胚胎移植并生育一子,后以其子名义向社保中心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社保中心认为祁某的丈夫工亡时,其子为体外胚胎形态,不属于遗腹子,做出不予支付的决定。祁某不服,以其子名义诉至法院,请求社保中心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胚胎移植子女与自然受孕下的遗腹子女法律地位无异,应属于供养亲属的范围,遂依法判决社保中心支付供养抚恤金。
案例价值:“以保息养万民,一曰慈幼。”爱护幼者在中华传统文化中位居传统民生理念之首,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守护祖国的未来。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广泛应用的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的介入而被差别对待。本案判决秉持人本精神,充分考量法理人情,认定胚胎移植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不仅有效弥合了法律滞后性与医学科技发展之间的裂缝,还彰显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价值内涵,为同类涉及科技伦理、未成年权益的案件提供了鲜活的司法样本。
(案例来源: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十
主张权利不能“任性”
恶意报复终需担责
裁判事项:朱某网购某店铺无糖藕粉后,以藕粉含糖量高于国家标准、店铺虚假宣传为由申请退款并投诉。因店铺所售藕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平台驳回退款申请,行政监管部门亦未作处理。朱某对处理结果不满,连续13天在该店铺购买各类食品10单,每单约100件,共花费2万余元,并提供虚假收货地址,在店铺发货后即申请退款,致使店铺评分降低、订单锐减。店铺将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经释法说理,双方达成和解,朱某当庭向店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例价值:“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是维系健康消费关系与良好商业秩序的核心基石。本案中,朱某因对维权结果不满,转而采取恶意下单等手段实施报复,严重扰乱商家正常经营秩序,背离了诚信之本,使自己从“维权人”成为侵权人。本案提醒消费者主张权利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用不正当手段恶意报复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内容来源参考:江苏法院网(https://www.jsfy.gov.cn/)-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发布第十三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内容采编:卞安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分所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胜之于精”的宗旨,引入阿米巴管理模式,重点服务中小型科技文化企业,着力打造一家“为追梦人圆梦的律师事务所”。在此目标的指导下,苏州惠诚积极发挥资深律师与集体智慧的作用,倾力打造自己的业务和管理团队,并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专业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快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总部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1998年成立,其前身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专业人员组成的司法部直属所,2002年改制为合伙制大型综合事务所,目前在上海、天津、成都、杭州、济南、南京、沈阳、深圳、武汉、西安、郑州、常州、东莞、昆山、南通、苏州、宜宾、呼和浩特、厦门设有19家惠诚分所。
将惠诚打造成为全国旗舰所并成为世界一流的律师事务所是惠诚人的发展目标。在此目标指导下的惠诚律所一直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贯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事事惠诚”的服务宗旨,积极发挥资深律师与集体智慧的作用,倾力打造自己的业务和管理团队,并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专业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快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