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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头版 | 江苏:“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化解类型化纠纷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13 10:13 | 更新时间:2026-08-13 11:37 | 浏览次数:3

《人民法院报》头版 | 江苏:“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化解类型化纠纷,《人民法院报》2026年5月19日头版刊登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类型化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类型化纠纷前端预

《人民法院报》头版 | 江苏:“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化解类型化纠纷

《人民法院报》2026年5月19日头版刊登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类型化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类型化纠纷前端预防化解机制,推进类型化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

《实施方案》明确,在全省法院范围内,针对民商事纠纷与行政纠纷两类案件,开展为期一年的类型化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试点。试点期满后,相关工作将转为常态化运行。《实施方案》强调,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促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要做好示范对象的甄别处置,对有共通争点的批量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适用示范调判机制,并就示范对象的选取规则、示范调判的工作流程、“两库一网”的推广使用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强化同类纠纷分流引导,统一释法说理和裁判尺度,进一步提升同类纠纷当事人对化解结果的预判力。

在提升解纷效能方面,《实施方案》明确,要参照示范结果快审快调,积极开展前端预防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同类纠纷,做深做实实质解纷。要推动将类型化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中心常态化工作,依托综治中心,深化与“总对总”合作单位、行政争议“3+N”、行业协会等解纷力量的协调联动,形成预防化解类型化纠纷工作合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赵 璠(省法院新闻办公室) 尹 杨(省法院立案庭)

内容来源参考:江苏法院网(https://www.jsfy.gov.cn/)-《人民法院报》头版 | 江苏:“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化解类型化纠纷

内容采编:余延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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