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还须民事赔偿吗,高院二审维持死缓判决,由谁复核?

 更新时间: 2026-09-01 22:20:44  阅读 216  编辑: 成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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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还须民事赔偿吗,高院二审维持死缓判决,由谁复核?

死缓还须民事赔偿吗,高院二审维持死缓判决,由谁复核?

一、死缓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在死刑复核前是否生效

死缓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在死刑复核前并不生效。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特别的程序,其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因此,在死刑复核前,死缓的判决并未生效。

至于附带的民事赔偿判决,虽然其与刑事判决是分开的,但是通常也会受到刑事判决的影响。在死刑复核期间,由于刑事判决尚未生效,因此附带的民事赔偿判决也相应地未生效。只有在死刑复核程序完成后,如果刑事判决被核准,那么附带的民事赔偿判决才会随之生效。

综上所述,死缓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在死刑复核前并不生效,需等待死刑复核程序完成后,根据复核结果确定是否生效。

二、高院二审维持死缓判决,由谁复核?

高院二审维持死缓判决,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可以由谁核准

法律分析:

死缓复核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刑事诉讼法对复核时间无强制性限定,通常不会超出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所以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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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院判处的死缓是谁复核

法律分析:

死缓复核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刑事诉讼法对复核时间无强制性限定,通常不会超出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所以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五、最高院判处的死缓是谁复核 -死缓

法律分析:

死缓复核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刑事诉讼法对复核时间无强制性限定,通常不会超出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所以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六、死缓要不要最高院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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