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流程没有走完,但已经辞职了,这确实会对工伤赔偿产生一定影响,但具体影响取决于您所处的工伤流程阶段。
1)若您是在工伤认定期间辞职
在工伤认定期间辞职,可能会对伤残鉴定和赔偿产生一定影响。因为工伤认定是确定您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重要步骤,如果您在此期间辞职,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的顺利进行,从而影响到后续的伤残鉴定和赔偿。
2)若您是在工伤认定书下来后辞职
工伤认定书下来后,您的工伤已经得到了官方确认。此时辞职,对工伤赔偿的影响相对较小。您仍然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但赔偿项目可能与未辞职时有所不同。如果您选择辞职,可能会获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不再是工资和生活津贴等。
3)若您是在工伤鉴定前辞职
如果您在工伤鉴定前辞职,那么您可能需要自行申请工伤鉴定。这并不影响您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只要您的工伤被认定,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虽然辞职可能会对工伤流程产生一定影响,但并不会剥夺您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建议您在辞职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您有权获得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项目。
离职了工伤还能赔。工伤过后离职仍然可以得到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出现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药费、伙食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以及器具辅助费用。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药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经过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之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一、工伤后自己主动辞职还赔偿吗
工伤后主动辞职一般仍可获赔偿。
首先,工伤认定后,即便主动辞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正常赔付,其依据伤残等级按本人工资一定月数计发。其次,若有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无工伤保险,则由单位支付。
再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不过,主动辞职可能影响部分赔偿项目,比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可能因辞职时间提前结束。但总体而言,只要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仍有权依法主张应得的赔偿。
建议先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再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胡某某、青岛客车修配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胡某某上诉请求:
1.确认胡某某与青岛客车修配厂在1998年11月18日至2020年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2.判决青岛客车修配厂向胡某某支付自2001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30日止欠付工资合计240000元;
3.判决青岛客车修配厂支付欠发工资之百分之二十五补偿金60000元;
4.判决青岛客车修配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229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4640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74516元,合计212076元;
5.判决青岛客车修配厂支付因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480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青岛客车修配厂承担。
尤其是人社部发2009]4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统筹管理的工作通知》以及人社部发(2011)10号《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两份文件规定应将2004年1月1日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上诉人符合相关规定,所以上诉人有权要求青岛客车修配厂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之标准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
被上诉人青岛客车修配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胡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04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上诉人青岛客车修配厂负担。
✎刘某某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双方于2014年2月26日至2020年4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
2、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2604.9元(6.5个月×6554.6元);
3、被告支付工伤待遇33919.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7个月×6554.6元/月-9320×60%×7=6738.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个月×6554.6-9320×60%=96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6554.6元/月=26218.4元);
4、被告支付拖欠克扣的2020年2月至4月的工资6554.6×3=19663.8元;
5、被告支付医疗费9590.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600元、护理费6×150=900元;
6、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019年10月1077.16元。
2020年2月底原告从老家回来要求复工,但遭到拒绝,被告让原告自己辞职,原告多次找领导协商无果,后到新塘宁西劳动所投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发放工伤待遇,安排工作,经过劳动所协调被告为原告安排了工作,但单方变更了原告的工作岗位,让原告从事类似于搬运的工作,工资待遇也未与原告协商确定,原告复工后因变更后的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劳动强度不利于原告伤情恢复,导致病情复发,且被告一直未发放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到2020年4月被告已拖欠原告近半年的工资。
被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320.1元,被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526.96元。
✎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某某、云南博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事实理由:
2020年10月,被告郭某某诉到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承担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工伤补偿责任。
原告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郭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5537元,原告云南辉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郭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00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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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伤没好辞职了有赔偿吗怎么算,工伤后自己辞职不干可以赔偿吗
内容投稿:严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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