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未决民事诉讼怎么办,企业破产后执行案件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 2026-09-09 20:32:07  阅读 212  编辑: 安军一

摘要:本文介绍破产未决民事诉讼怎么办,法院申请破产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包含法院申请破产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企业破产后执行案件怎么处理,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还能起诉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理破产清算和被宣告破产的普法内容。欢迎咨询苏州惠诚律师在线客服。

破产未决民事诉讼怎么办,企业破产后执行案件怎么处理

破产未决民事诉讼怎么办,企业破产后执行案件怎么处理

一、法院申请破产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观:

一、公司申请破产有什么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有。

第一、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的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第三、破产企业未履行的 合同 ,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四、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第六、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

二、公司申请破产是否需要股东同意

公司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无需经过股东同意,如果公司自行申请破产,应当经过股东会同意。

三、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企业破产后执行案件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法律分析:

可以。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果对破产清算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回彩礼属于民事诉讼吗,给彩礼后不结婚能报警吗

#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政策

#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审理时间是多久,民事合同纠纷诉讼自立案已4个月 开庭已2个多月 目前法院持持不判决 能否对

#民事立案到开庭一般多久开庭,一般民事诉讼从立案到开庭需要几个月

#工伤死亡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吗律师普法,工亡是民事诉讼吗律师最新观点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怎么办?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使用哪国语言文字?

#民事诉讼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他人在我国代理诉讼有何要求?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期间有什么特别规定?

#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作了哪些规定?

#什么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哪些强制措施?

#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有什么不同?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诉讼义务?

#可以委托外国律师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吗?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能否对他国驻我国的外交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惹上官司对自己有什么影响吗,如果人惹上了民事诉讼官司有什么影响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三个原告能否共同委托一个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多人共同委托一个诉讼代理人可以吗

#租房民事诉讼的收费标准是多少,房东起诉租客要付多少起诉钱

#公房承租纠纷民事诉讼受理吗,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法院受理吗

四、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来对破产的一系列事情进行管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变化:

第一,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受理。

第二,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一、哪些属于可申报债权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

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

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

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

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

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

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在哪里申报债权

向谁申报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同时,会同时制定破产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五、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还能起诉吗

法律分析:

可以。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果对破产清算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受理破产清算和被宣告破产

法律主观:

破产申请受理程序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概述1.申请的意义。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

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2.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

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

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

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3.破产申请的形式。

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

“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二)债权人申请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不应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加以证明。

有鉴于此,破产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如果债务人确实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所要求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8条规定,债务人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四)清算责任人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属于清算法人,即为清算目的而存在的法人,企业法人解散是指企业因发生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进入待清算状态或者实施清算的过程。

此时其法人人格在法律上视为存续。

但其营业资格已经丧失。

此时,如果企业存在资不抵债的事实,则应当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务。

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所谓“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依照相关的法律确定。

例如,在公司清算的场合,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织的清算组。

在合伙企业的场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条的规定,包括全体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的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以及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

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是关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破产法的一项特别申请义务。

其特点是:

第一,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请。

第二,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其不得选择重整或和解的程序。

第三,清算义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时宣告债务人破产。

清算义务人违反此项义务不及时申请,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破产申请的撤回根据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我国破产法采取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即法院收到破产申请之时,程序尚未开始;只有当法院对破产申请作出受理裁定时,程序才告开始。

除清算责任人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撤回申请也是行使权利。

但是,申请人的撤回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即请求撤回申请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如同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一样,由于破产事件已经进入司法权的控制范围,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要受制于司法机关的决定。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的请求,有权审查其处分权利的正当性,及考虑其撤回行为是否存在恶意的权利滥用,是否有害于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并最终以裁定的形式决定是否准许其撤回其申请。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受理的意义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的规则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时,破产程序并未开始。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1.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以及债务人的异议期限。

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这是因为,破产对债务人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情,故债务人有权及时知道自己被申请破产,而且有权就自己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是否有不适用破产程序的其他理由提出意见。

实践中,由于债权人不能够详尽地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在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也可能有债权人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试图借助破产程序损毁债务人的商誉或者阻止债务人将要进行的某项交易,甚至以此对债务人进行敲诈或胁迫。

因此,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从债务人接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破产申请通知之日起7日内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异议期。

债务人有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

异议期满后,无论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法院有不超过10天的审理期。

也就是说,法院将在异议期满后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限。

在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不存在债务人提出异议的问题。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期限的规定。

以上是对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限规定。

但是,当出现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时,例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状况混乱等,人民法院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此时,为了保证受理裁定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将裁定受理的时间延长15日。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从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到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的最长时间,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7日,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案件为30日。

(三)受理审查破产法第10条规定的受理裁定时间,实际上就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前的审查期间。

我国的破产程序开始制度,实行的是对破产申请审查受理制而不是当然受理制。

因此,对破产申请的审查是案件受理程序的必要环节。

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

其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2)债务人是否为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即是否为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或者破产法第135条规定的其他组织;(3)受案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这要依据破产法第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4)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破产法第8条的要求,即申请书内容完整、相关证据齐备、法定文件齐全。

形式审查中,发现有可补正的形式缺陷的,法院可以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责令申请补正。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

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

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法第2条或者(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第7条第2款规定的事由。

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审查实行表面事实审查制,有利于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以保全债务人财产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的及时拯救。

当然,在实践中,不排除案件受理时的表面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者案件受理后因情况变化而致原有破产原因消除的可能性。

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破产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案件。

(四)破产申请的驳回1.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2.受理后驳回破产申请。

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实质审查是表面事实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形。

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以后,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了解情况,确定表面事实的真实性。

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者(债权人申请时)第7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时,可以驳回该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就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解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苏州惠诚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破产未决民事诉讼怎么办理

2、破产后诉讼案件怎么办

3、法院裁定破产未决诉讼怎么办

4、破产后诉讼程序终止吗

5、破产受理后已判决未执行的如何处理

6、破产案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有关规定

7、破产无法执行怎么办

8、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审结的案子

9、破产财产不够偿还怎么办

10、破产判决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破产未决民事诉讼怎么办,法院申请破产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破产未决民事诉讼怎么办,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还能起诉吗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投稿,本站编辑更新,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做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zhclawfirm.com/lawwenji/22_8332.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1998年成立,其前身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专业人员组成的司法部直属所,2002年改制为合伙制大型综合事务所,惠诚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杭州、呼和浩特、济南、南京、沈阳、深圳、武汉、西安、厦门、郑州、常州、东莞、昆山、南通、苏州、宜宾、重庆、南昌、青岛、自贡、儋州、南宁、北京(延庆区)、贵阳、滨州28个城市设有办公室,并在英国伦敦、泰国曼谷、马来西亚设有海外联合办公室。
联系方式
电话:0512-62553396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北摆宴街恒润大厦二楼B6
Email:szhclawyer@163.com

Copyright © 2026 北京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 Inc. 保留所有权利。

页面耗时0.0243秒, 内存占用2 MB, 访问数据库2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