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阶段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犯罪预备如何处罚

 更新时间: 2026-09-12 16:19:46  阅读 218  编辑: 乐诺慧

摘要:本文介绍犯罪预备阶段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犯罪预备能否正当防,法律上有什么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包含犯罪预备能否正当防,法律上有什么规定,犯罪预备如何处罚,犯罪预备可以正当防卫吗,预备犯罪的行为有什么,犯罪预备阶段能成立正当防卫吗的普法内容。欢迎咨询苏州惠诚律师在线客服。

犯罪预备阶段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犯罪预备如何处罚

犯罪预备阶段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犯罪预备如何处罚

一、犯罪预备能否正当防,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犯罪预备能否正当防卫,法律上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犯罪预备的定义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对于预备犯,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表明,虽然犯罪预备尚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已经表现出明确的犯罪意图,并进行了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正当防卫的定义与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进行了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且防卫行为应适度,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三、犯罪预备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犯罪行为尚未着手实行,因此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犯罪预备阶段,一般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犯罪预备仅是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尚未构成实际的不法侵害。

然而,如果预备犯在准备过程中已经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构成了紧迫的威胁,且被侵害人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手段避免损害发生时,被侵害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但这种情况下,防卫行为必须严格控制在必要限度内,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综上所述,犯罪预备阶段一般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在特定情况下,被侵害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必须注意控制力度和方式,确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

二、犯罪预备如何处罚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的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

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犯罪预备行为由于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预备犯罪的行为有什么

法律分析:

正当防卫要求时间上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有急迫性,在犯罪预备阶段一般不构成正当防卫。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不属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阶段。

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采取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的,属于假象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一般按过失犯处理;

如确实没有过失的,也可按意外事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怎么举报法律援助者,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作假有什么后果

#收到民事诉讼怎么处理,被民事诉讼了,不理的话有什么后果?

#民事诉讼一定要去吗,开庭之后还有什么流程?

#彩礼公证有什么好处,彩礼转账要公证吗

#破产欠了别人很多债怎么办,破产欠巨额债务有什么办法?

#劳务合同纠纷证据有什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否是侵权纠纷

#劳务合同没到期被辞退有什么补偿,劳务合同被辞退有赔偿吗

#丈夫抵押房产证有什么后果,老公偷偷拿房产证去抵押高利贷有责任吗

#怀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赔偿,怀孕后公司辞退员工有什么补偿

#在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有工伤证单位辞退有什么补偿么

#民事责任中有什么保险吗,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电瓶车撞人拒不赔偿会坐牢吗,电动车撞人不赔偿有什么后果

#怎么起诉对方支付抚养费,不给抚养费被起诉有什么后果

#重婚离了一个还会是重婚吗,离婚再复婚有什么影响吗

#房产归属担保人有什么责任,替别人担保买房不还房贷房子归谁

#取保候审去接人有什么手续吗,取保成功去哪里接人

#怎样让男方净身出户离婚,有什么办法可以让男人净身出户离婚

#合同违约犯罪吗怎么赔偿,合同违约责任的补救措施有什么

#不想离职公司逼你走怎么办,单位逼迫员工主动离职有什么对策

#违建有拆迁补偿吗 怎样赔偿,现在拆迁的房子拆了违建部门有什么补偿吗

#酒驾拘役后法院会怎么判,酒驾被检察院起诉有什么后果?

#管制属于民事责任吗,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什么区别

#正当防卫还会民事赔偿吗,正当防卫有什么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律师普法,工伤职工能享受的工伤待遇有什么律师最新观点

#工伤保险的待遇主要有哪些律师普法,工伤职工能享受的工伤待遇有什么律师最新观点

四、犯罪预备能否正当防,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权利,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行为。

如果不法侵害人受到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必须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法律分析

犯罪预备不能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於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要求必须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犯罪预备可以正当防卫吗

法律分析:

正当防卫要求时间上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有急迫性,在犯罪预备阶段一般不构成正当防卫。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不属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阶段。

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采取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的,属于假象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一般按过失犯处理;

如确实没有过失的,也可按意外事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六、犯罪预备阶段能成立正当防卫吗

法律分析: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预备犯罪行为包括:

1、为犯罪准备工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5、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去犯罪现场;

6、尾随和守候行为;

7、勾引共犯,其中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苏州惠诚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犯罪预备阶段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行为

2、犯罪预备阶段有未遂吗

3、犯罪预备阶段有中止和未遂吗

4、预备阶段的犯罪形态

5、犯罪预备是否构成犯罪

6、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构成犯罪吗

7、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8、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

9、犯罪预备属于犯罪吗

10、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未遂是什么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犯罪预备阶段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犯罪预备能否正当防,法律上有什么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犯罪预备阶段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犯罪预备可以正当防卫吗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投稿,本站编辑更新,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做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zhclawfirm.com/lawwenji/22_8763.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1998年成立,其前身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专业人员组成的司法部直属所,2002年改制为合伙制大型综合事务所,惠诚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杭州、呼和浩特、济南、南京、沈阳、深圳、武汉、西安、厦门、郑州、常州、东莞、昆山、南通、苏州、宜宾、重庆、南昌、青岛、自贡、儋州、南宁、北京(延庆区)、贵阳、滨州28个城市设有办公室,并在英国伦敦、泰国曼谷、马来西亚设有海外联合办公室。
联系方式
电话:0512-62553396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北摆宴街恒润大厦二楼B6
Email:szhclawyer@163.com

Copyright © 2026 北京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 Inc. 保留所有权利。

页面耗时0.0291秒, 内存占用1.95 MB, 访问数据库2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