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羁押和关押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羁押
定义与性质: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它依附于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羁押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即那些尚未被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个体,属于未决犯。
期限与地点:羁押的期限通常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通常被关在看守所。
二、关押
定义与性质:关押一般是指将罪犯看押起来,它通常发生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后。
适用对象:关押的对象主要是已经被法院定罪的犯罪分子,即已决犯。
地点:关押的地点原则上是在监狱,这是犯罪分子服刑并进行劳动改造的地方。
综上所述,羁押和关押在刑事案件中分别代表了不同阶段和不同性质的对犯罪个体的限制措施。羁押主要发生在审判前阶段,针对的是未决犯;而关押则发生在审判后阶段,针对的是已决犯。
法律分析:
羁押和拘留有什么区别:
拘留和羁押作了如下区别: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执行拘留。
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
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羁押与拘留的区别如下:
1、限制不同,拘留是在法定的条件下,公安机关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临时强制措施;
羁押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因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等候法院审判的期间;
2、逮捕权利不同,如果在拘留期间查明犯罪证据的,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羁押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
一、羁押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
3、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
4、逮捕的执行。
二、逮捕羁押的条件如下: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总之,羁押与拘留的区别在于限制、逮捕权利,羁押程序一般是申请逮捕、批准逮捕、逮捕执行。
对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危害国家安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需要及时羁押逮捕。
一、我国批准逮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中,对拘留和羁押作了如下区别: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
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
#取保候审放人程序怎么走,取保候审成功后是看守所直接放人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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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羁押和关押的区别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关押指禁闭起来,把囚犯们关押起来。
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关押代表已经认定犯罪嫌疑人为罪犯,当前的状态是在服刑。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羁押与拘留的区别如下:
1、限制不同,拘留是在法定的条件下,公安机关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临时强制措施;
羁押则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因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等候法院审判的期间;
2、逮捕权利不同,如果在拘留期间查明犯罪证据的,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羁押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
一、羁押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
3、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
4、逮捕的执行。
二、逮捕羁押的条件如下: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总之,羁押与拘留的区别在于限制、逮捕权利,羁押程序一般是申请逮捕、批准逮捕、逮捕执行。
对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危害国家安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需要及时羁押逮捕。
一、我国批准逮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中,对拘留和羁押作了如下区别: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
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
羁押和关押的区别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关押指禁闭起来,把囚犯们关押起来。
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
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
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
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羁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关押在特定的场所,限制或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逮捕和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在看守所属于羁押吗知乎
2、在看守所是拘留吗
3、在看守所属于羁押吗还是拘留
4、在看守所算服刑吗
5、在看守所里算不算刑期
6、在看守所算是逮捕吗
7、看守所算是坐牢吗还是拘留
8、看守所算是坐牢吗会不会留案底
9、看守所算是坐牢吗 会留案底吗
10、看守所算不算监狱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看守所属于羁押吗,刑事案件中羁押和关押有什么区别?”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在看守所属于羁押吗,羁押和关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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