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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收必须要有补偿吗,田地被政府征收十多年没补偿合法吗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30 08:36 | 更新时间:2026-08-30 09:36 | 浏览次数: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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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必须要有补偿吗,田地被政府征收十多年没补偿合法吗

征收必须要有补偿吗,田地被政府征收十多年没补偿合法吗

一、田地被政府征收十多年没补偿合法吗

田地被政府征收十多年没补偿,这一行为通常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以下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1)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征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确保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征地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征收行为的补偿,其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应确保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2)未补偿的合法性分析

1.若征地程序合法且补偿已发放

▷ 若征地程序已经合法完成,且相关部门已按照规定发放了征地补偿款,则被征地者通常已经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即使土地长时间未动,一般也不会再次给予补偿。

2.若征地程序合法但补偿未发放或未足额发放

▷ 在此情况下,被征地者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发放或补足征地补偿款。这是被征地者应得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土地未动而被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补偿费用的发放要求和责任,相关部门有义务确保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

3. 若征地程序存在违法或未完成征收

▷ 若征地程序存在违法,或实际上并未完成合法有效的征收,则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原所有者或使用者。此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可以要求纠正违法征地行为,确认征地无效,并恢复土地原状;若造成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3)维权途径

1. 协商:首先尝试与征地部门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方案。

2. 申请行政裁决:协商无果时,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 提起行政诉讼:若长时间未补偿,被征地者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被政府征收过的地还可以用吗

法律分析:

没有,土地被政府征收之后,土地归国家所有,归国家使用,农民不再享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征地不要经济补偿行吗

1.被征收人在征地时有权利不选择经济补偿。

依据相关法律,征收补偿方式丰富,除货币补偿外,还有产权调换等途径。

所以被征收人可结合自身需求,与征收方协商采用其他补偿方式,像置换同等面积房屋。

2.为保障自身权益,被征收人要把协商内容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下来,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此预防后续纠纷。

3.协议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平原则。

这能让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曾某某、田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确认案件,原告曾某某起诉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未办理征地审批及未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未召开征地听证会和征地补偿标准滞后不合法而实施强行征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强行征用的土地原状并返还土地给原告;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违法征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暂定为6万人民币(最终以司法评估鉴定确定的损失数额为准);

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后因田东县新四中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被告在未经依法办理征地审批及未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征地的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于2019年6月18日动用警察、干部等上百人强行用勾机清理和铲平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93.449亩集体耕地。

责令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因征收行为给原告曾某某造成的损失依法采取赔偿、补偿等补救措施,确认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原告曾某某承包地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曾某某、田东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确认案件, 原告曾某某起诉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未办理征地审批及未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未召开征地听证会和征地补偿标准滞后不合法而实施强行征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强行征用的土地原状并返还土地给原告;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承包经营的土地被违法征用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暂定为6万人民币(最终以司法评估鉴定确定的损失数额为准);

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后因田东县新四中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被告在未经依法办理征地审批及未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征地的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于2019年6月18日动用警察、干部等上百人强行用勾机清理和铲平包括原告承包地在内的93.449亩集体耕地。

责令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因征收行为给原告曾某某造成的损失依法采取赔偿、补偿等补救措施,确认被告田东县人民政府征收原告曾某某承包地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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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征收必须要有补偿吗为什么,征收前需要拿钱买土地吗

内容投稿:梁伊

内容审核:王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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