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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可不可以因离婚而免除夫妻债务,民法典中夫妻为躲避债务假离婚可以吗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更新时间:2026-07-25 22:01 |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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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因离婚而免除夫妻债务,民法典中夫妻为躲避债务假离婚可以吗

可不可以因离婚而免除夫妻债务,民法典中夫妻为躲避债务假离婚可以吗

一、民法典中夫妻为躲避债务假离婚可以吗

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框架下,没有所谓的“假离婚”,因为经法定程序办理离婚后,在取得离婚证时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双方离婚而免除,即使双方约定债务由一方来承担,该约定只对双方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因此,为了躲避债务而离婚并不可行,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民法典中不允许夫妻为躲避债务而假离婚。

二、夫妻有债务可以离婚吗

夫妻有债务是可以离婚的。就算夫妻欠下巨债,双方仍然可以选择离婚的方式,结束已经破裂的夫妻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选择登记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签订有关债务处理的离婚协议书,并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申请离婚登记。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应当双方共同来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进行偿还,需要双方协议偿还。不能达成共识的,可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所有,则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在夫妻婚姻关系期间,双方明确约定财产归各方所有,则产生的债务由本人来负责。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如果在离婚时,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时,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清偿的判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如果欠下了债务,只要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就可以选择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就算是婚姻关系已经消灭,夫妻双方都应该继续以自己的财产,偿还该笔债务。相关法律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而且包括了离婚自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可不可以因离婚而免除夫妻债务

一般情况下,离婚不能免除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即使离婚,双方仍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但如果该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由该方个人承担,离婚后另一方无需负责。

在认定夫妻债务时,需根据债务的性质、用途等因素来判断。

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用于一方个人消费、赌博等非法活动,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总之,不能简单地因离婚而免除夫妻债务,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若对具体债务的性质及责任承担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赵某某红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定魏某某对(2019)京02民终84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陶某某对赵某某红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诉讼费由魏某某承担。

案涉借款系魏某某和陶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该笔款项也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经营所得系家庭日常开支的主要来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魏某某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842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某某、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刘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某某欢的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刘某某欢要求上诉人刘某某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文所借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刘某某欢、陈某某文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刘某某欢诉被上诉人陈某某文、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业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19)粤1303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判决上诉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9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9月16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有错误之处,具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短信、微信、电话、邮件等),但是该笔借款没有上诉人的签字及事后的追认,故,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的合同相对方,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刘某某欢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文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故上诉人无须承担连带偿还借款义务。

变更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为:

“陈某某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刘某某欢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9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4344元(刘某某欢已预交)、保全费1665元(刘某某欢已预交)、公告费(凭票计算),均由陈某某文负担。

赖某某与都江堰市世昌门窗经营部、皮某某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从上述法条可见,夫妻之间是否连带偿还债务的认定原则是“共债共签”“事后追认”或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本案中被告皮某某某某个人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76667元系其自愿为其子承担的债务,原告亦主张为债的加入,故前述债务明显不是“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本案也不存在孙某某对前述债务进行“共债共签”或“事后追认”等情形,故原告要求孙某某对被告都江堰市世昌门窗经营部、皮某某某某欠付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都江堰市世昌门窗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赖某某货款1378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

以欠付的货款13789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被告皮某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赖某某货款766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

以欠付的货款7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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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可不可以因离婚而免除夫妻债务呢,夫妻之间离婚可不可以债务由一方偿还

内容投稿:滕翔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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