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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院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最高法院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
一、最高法院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侵权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关键内容。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重要财产权。
2)侵权认定标准
1.未经许可提供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如上传至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等,构成侵权。
2. 公众可获得性:作品必须处于公众可获得状态,即不特定的人可在选定时间和地点通过网络访问作品。
3. “应知”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知”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判断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因素。这包括基于服务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以及管理信息的能力等。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1. 直接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直接提供作品的,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2. 间接侵权责任:
▷ “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满足不知晓侵权情况等条件。
▷ “红旗”原则:若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4)赔偿标准
▷ 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等因素确定。若难以确定,可参照权利使用费或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法定赔偿数额幅度内确定,最高可达五百万元。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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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网络侵权纠纷法律规定
内容投稿:余悦钰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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