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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最新,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7-31 09:58 |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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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最新,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最新,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要点解析

1)管辖权确定

1. 一般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2. 特殊情形:在涉外案件中,若侵权行为发生在境外,但侵权结果影响境内用户权益的,境内相关法院也可能具有管辖权。

2)侵权行为认定

1. 直接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 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1. 通知与移除规则:权利人发出的权利通知应包含详细的内容要求,如权利人的基本信息、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需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 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符合一定条件(如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的行为侵权、未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等)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责任确定

1. 赔偿数额: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法定赔偿。法定赔偿数额一般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酌情确定。

2. 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等。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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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最新版,最高法院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内容投稿:康光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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