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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16 18:53 | 更新时间:2026-08-16 20:40 | 浏览次数: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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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关于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主要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阐述:

1)司法解释的发布与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为了保护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1.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规定》中明确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标准,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且没有合法依据,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3)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1. 管辖与受理

《规定》明确了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侵权行为的判断

《规定》详细列举了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几种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作品上传至网络供公众下载、浏览;通过技术手段绕过权利人的技术措施,非法获取、传播作品等。

3. 法律责任的承担

对于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人,《规定》明确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审理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将根据该《规定》的具体内容,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二、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

其中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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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最高法关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全文,最高院关于信息网络侵权

内容投稿:蒋婷钰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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