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阅读
推荐阅读
苏州惠城推荐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网络侵权原告所在地管辖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网络侵权原告所在地管辖
一、网络侵权原告所在地管辖
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所在地在一定条件下是有管辖权的。具体来说,当原告所在地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时,其所在地法院即具有管辖权。
1)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也明确指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2)原告所在地管辖权的行使条件
1. 原告所在地需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通常意味着原告在其住所地遭受了网络侵权的直接后果,如名誉受损、隐私泄露等。
2. 原告需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侵权结果与其所在地的关联性。
3)拖延处理或自行处理的风险
网络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证据收集,若拖延处理或自行处理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超过诉讼时效等不利后果,进而影响维权效果。
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他们具备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协助您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您进行谈判或诉讼。选择专业律师,能够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责任,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如今这个网络发达的时代,网络侵权的情况越来越常见。
比如有的人在网上随意发布不实信息,诋毁他人名誉,或者盗用别人的作品等。
当遇到网络侵权,很多人就会疑惑,该到哪个地方的法院去起诉呢?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究竟该怎么确定,这是很多被侵权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说说。
一、一般原则:
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首先遵循一般的管辖原则,也就是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比较好理解,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比如张三在网上侵犯了李四的权利,张三的户籍在A地,那么A地法院就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就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比如王五在B地的一台电脑上发布了侵犯赵六名誉权的文章,那么B地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B地法院有管辖权。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林某某、广州巴某某诗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合计101万元;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及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具体包括出具书面的致歉及消除影响声明,在《新民晚报》非中缝刊登声明(版面不小于6cm*9cm),在微信公众号“巴某某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微信号:×××)及官方网站(域名:××)首页显著位置上连续90日发布声明。
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近期原告得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肖像及姓名印制于案涉品牌产品的外包装盒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制作会展及柜台橱窗海报、易拉宝等宣传物料并将其大量展示于美博会、实体店铺等场所,对案涉品牌进行宣传推广销售,谎称原告为案涉品牌的形象代言人来吸引消费者。
原告林某某同意由被告广州巴某某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被告广州巴某某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某经济损失504000元(含合理开支)。
✎刘某某与西安大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西安大术公司在其新浪博客“山的那边”(http://blog.sina.com.cn/u/1984651257)上公开道歉一个月;
2.依法判令被告新浪互联公司删除《西安大术咨询库:
烟草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模式初探》;
3.依法判令被告西安大术公司、新浪互联公司向原告刘某某赔偿损失10000元;
4.依法判令被告西安大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公告费)。
“山的那边”新浪博客上的《西安大术咨询库:
烟草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模式初探》一文中的“五进”、“五融”,系引用或抄袭了刘某某创新提出的“五进五融”,侵犯了原告刘某某的著作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甘肃金昌公司在安全管理网上公开道歉一个月;2.依法判令被告北京之途公司删除安全管理网上《创建具有行业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一文中的“五进”“五融”;3.依法判令被告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某赔偿损失20000元;
判令被告北京之途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某赔偿损失2000元。
安全管理网上的《创建具有行业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所提到的“五进”“五融”,系甘肃金昌公司抄袭刘某某创造性提出的安全文化建设“五进五融”新模式,侵犯了原告刘某某的著作权,安全管理网扩散了侵权影响,被告北京之途公司未尽到应尽的监管义务和责任。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苏州惠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网络侵权原告所在地管辖”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如何确定,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
内容投稿:金可诗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分所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胜之于精”的宗旨,引入阿米巴管理模式,重点服务中小型科技文化企业,着力打造一家“为追梦人圆梦的律师事务所”。在此目标的指导下,苏州惠诚积极发挥资深律师与集体智慧的作用,倾力打造自己的业务和管理团队,并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专业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快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总部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1998年成立,其前身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专业人员组成的司法部直属所,2002年改制为合伙制大型综合事务所,目前在上海、天津、成都、杭州、济南、南京、沈阳、深圳、武汉、西安、郑州、常州、东莞、昆山、南通、苏州、宜宾、呼和浩特、厦门设有19家惠诚分所。
将惠诚打造成为全国旗舰所并成为世界一流的律师事务所是惠诚人的发展目标。在此目标指导下的惠诚律所一直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贯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事事惠诚”的服务宗旨,积极发挥资深律师与集体智慧的作用,倾力打造自己的业务和管理团队,并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专业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快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zscq/15_225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