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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网络名誉权侵权案法院管辖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更新时间:2026-07-28 12:07 | 浏览次数:2

    本文介绍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网络名誉权侵权案法院管辖的内容,内容由万怡鉴律师审核,欢迎访问苏州惠城律师事务所官网,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我们在线客服沟通。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网络名誉权侵权案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网络名誉权侵权案法院管辖

    一、网络名誉权侵权案法院管辖

    网络名誉权侵权案的法院管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具体管辖原则

    1. 被告住所地法院

    ▷ 被告住所地通常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

    ▷ 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通常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例如,若侵权人在某网站发布诋毁他人名誉的文章,该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3.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 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发生的地点。在网络环境下,这通常包括受害人的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等。受害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可以被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3)特殊考虑

    ▷ 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可能有专门法院或法庭审理。

    ▷ 还需考虑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问题,根据案件性质和影响范围确定审理法院。

    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如今这个网络时代,大家上网的时间越来越多,网络侵权的事儿也跟着多了起来。

    比如有人在网上随意发布别人的隐私信息,或者恶意诋毁他人名誉,这就引发了网络侵权纠纷。

    而遇到这类纠纷,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这就是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问题。

    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说说。

    一、网络侵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网络侵权纠纷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举个例子,小张住在A地,小李在B地的网站上发布了一篇诋毁小张的文章,那么A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B地如果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那B地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小张既可以在A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B地法院起诉。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曹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斗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撤销其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有关原告的一切不实报道文章;

    2.判令被告通过其新浪微博认证账号“蛇某某colin”就其侵权行为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评估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经营管理的斗鱼直播为国内一家较大规模的直播分享网站,其主打产品就是游戏直播解说,众多互联网用户尤其是那些关注游戏爱好游戏的用户,即是原告的客户来源,现被告公然利用其知名游戏博主的身份(被告微博粉丝达982595名),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多次发表有损原告名誉的言论,误导大众对原告作出负面的评价,对原告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原告平台大量的用户流失,对原告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被告曹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微博”平台向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曹某某拒绝履行该义务,由法院择一全国性发行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曹某某负担),被告曹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俞某某与吕某某、义乌好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稠州论坛》上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造成的损失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第二被告承担扩大名誉权侵害结果的范围内与第一被告分担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25日,第二被告所属的《稠州论坛》发表了一则署名为“江A水”(第一被告)的标题为《义亭镇前屋村》的贴子,捏造事实,称原告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经济财产近两千万元。

    被告吕某某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被告义乌好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办的稠州论坛上刊登道歉声明(文字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上述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吕某某成承担),被告吕某某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俞某某损失费3000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上就是苏州惠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网络名誉权侵权案法院管辖”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有哪些,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

    内容投稿:葛华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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