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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04 18:30 | 浏览次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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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

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

一、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来说:

1)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地的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

1.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指的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即网络侵权行为的具体操作地点。而侵权结果发生地则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即被侵权人受到网络侵权影响的地方。

2.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

被告住所地即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如果被告是个人,则其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如果被告是企业或其他组织,则其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地的特殊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的网络侵权案件,法律可能有特殊的管辖规定。例如,因侵犯著作权提起的诉讼,除了可以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外,还可以由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些特殊规定旨在更全面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侵权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制裁。

3)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地的选择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区,原告可以根据自身便利和诉讼成本等因素进行选择。同时,原告也可以考虑向有专门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更专业的审判服务。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包括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以及可能的特殊管辖地。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地。

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曹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斗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撤销其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有关原告的一切不实报道文章;

2.判令被告通过其新浪微博认证账号“蛇某某colin”就其侵权行为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公证费、评估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经营管理的斗鱼直播为国内一家较大规模的直播分享网站,其主打产品就是游戏直播解说,众多互联网用户尤其是那些关注游戏爱好游戏的用户,即是原告的客户来源,现被告公然利用其知名游戏博主的身份(被告微博粉丝达982595名),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多次发表有损原告名誉的言论,误导大众对原告作出负面的评价,对原告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原告平台大量的用户流失,对原告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被告曹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新浪微博”平台向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曹某某拒绝履行该义务,由法院择一全国性发行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曹某某负担),被告曹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俞某某与吕某某、义乌好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稠州论坛》上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造成的损失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第二被告承担扩大名誉权侵害结果的范围内与第一被告分担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25日,第二被告所属的《稠州论坛》发表了一则署名为“江A水”(第一被告)的标题为《义亭镇前屋村》的贴子,捏造事实,称原告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经济财产近两千万元。

被告吕某某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被告义乌好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办的稠州论坛上刊登道歉声明(文字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上述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吕某某成承担),被告吕某某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俞某某损失费3000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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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络侵权的管辖地,网络侵权司法管辖

内容投稿:葛悦清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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