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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受什么法保护和保护,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7-11 05:35 |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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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受什么法保护和保护,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商业秘密受什么法保护和保护,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一、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主要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旨在全面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以下是关于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详细解释:

1)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与保护范围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客户名单、供货渠道、销售策略等。

2)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1.合同签订中的保密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 因此,中央企业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应明确加入保密条款,确保合同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2.劳动者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均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

3.加强内部管理

▷ 中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加强门卫监管、秘密区域监控和信息资料管理。

▷ 通过制度约束和物理措施,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3)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详细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 对于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综合性体系。企业应通过合同签订、劳动者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多方面措施,全面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秘密性、客观有用性以及保密性三方面。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指的就是秘密性,没有他人知晓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这也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指的就是客观有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创造价值,否则就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指的就是保密性,在外观上形成商业秘密。这里强调的是保密的行为,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有几种

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时,可以同时或单独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予以保护:

(一) 劳动法保护

用“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的模式来实现,因为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由于企业要求既要少花钱又要长期有效,只能这样做了。

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

(二) 其他行政法保护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让行政机关来查处。

这种方式有时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有关行政机关指公安和工商局。

(三) 民法保护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违约之诉的根据是《合同法》,侵权之诉的根据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20条的规定。

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和员工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

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

(四) 刑法保护

依据如下: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黄某某、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民事案件。

1996年,黄某某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黄某某出资人民币40万元,持股40%,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装、针纺织品的加工制造、销售等。

\n由此提出一个问题,竞业限制约定虽然字面上没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但其目的就是不得使用商业秘密从事竞争业务,该约定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对于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即便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但由于该约定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因而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广东创某某抗衰老研究有限公司、麦考连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原告创某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违反保密协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00000元;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

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双方约定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尤其是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泄露原告的业务渠道、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客户清单等商业秘密,并明确了被告对原告的商业秘密应进行保密内容、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

驳回原告广东创某某抗衰老研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010元,由原告广东创某某抗衰老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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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商业秘密受什么法保护和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受限制吗

内容投稿:何锦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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