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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不补偿怎么办,政府征收房屋但没有补偿的法律后果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更新时间:2026-07-19 10:11 | 浏览次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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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不补偿怎么办,政府征收房屋但没有补偿的法律后果

征收不补偿怎么办,政府征收房屋但没有补偿的法律后果

一、政府征收房屋但没有补偿的法律后果

政府征收房屋但没有补偿,被征收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后果及应对措施如下

1)政府将作出补偿决定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内容要求:补偿决定需明确补偿方式、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及地点等关键事项,确保公平合理。

2)被征收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1. 申请行政复议

期限:被征收人应在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目的:审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争取撤销或变更不合理决定。

2. 提起行政诉讼

期限: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得到答复,可在知道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证据准备: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征收文件、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权益受损。

3)政府的强制执行权

申请条件:被征收人既不复议也不诉讼,且未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的,政府将组织实施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将失去房屋控制权,且后续维权难度增加。

4)其他注意事项

协商沟通: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建议被征收人主动与征收部门沟通,了解未补偿原因,表达合理诉求,争取协商解决。

专业律师协助:鉴于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建议被征收人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提高维权效率与成功率。

二、征收土地补偿不合理找什么部门解决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补偿不合理找土地管理部门部门解决。如果土地被政府征收所得到的补偿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由县级政府处理解决,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征收土地不给补偿赔偿如何处理

征收土地但是不给补偿赔偿的,可向当地政府投诉控告,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权,还有拿不到钱的征地基本上根本不合法。

征收土地要基于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是我国的法定征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某开发部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这是一起涉及不履行XX职责的行政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27日,某开发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

某开发部于2000年与上海市闵行区塘湾村委会、上海申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某公司)签订《房地产权转让合同》,由某开发部有偿取得上海市莲花南路*号两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等所有权。

\n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二审法院认为尚无生效裁判和证据可以证明闵行区政府征收、拆除了本案所涉的房屋等建筑物,从而并非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的认定,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错误理解,二审法院分别对某开发部的起诉不予立案及驳回上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朱某某某才、朱某某某等与梧柳高速公路藤县征地搬迁办公室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朱某某某才、朱某某某等五人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征地办、县政府、镇政府拨付征地补偿款共566,523元给原告朱某某某才149,085元、朱某某某119,268元、朱冠鹏89,451元、朱任金149,085元、朱某某某59,634元;

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梧州中院维持了县政府撤销原告《林某某证》的决定,原告又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高院)上诉,区高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撤销了梧州中院的(2017)桂04行初34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了县政府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藤政决〔2017〕1号行政决定,区高院于2019年1月30日判决至今已近两年时间,原告已多次要求高速办、县政府、镇政府,依法拨付相关征地所得补偿款等款项共计566,523元给原告,但被告县政府作为国家征收土地的组织部门、被告高速办作为实施部门、镇政府作为协助部门,却没有依法履行各自义务,把高速公路已经补偿的566,523元拨给原告,导致原告的土地已被征用7年多时间,至今未得到应得的补偿。

被告藤县人民政府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征地补偿款共566523元,拨付给原告朱某某某才149085元、朱某某某119268元、朱冠鹏89451元、朱任金149085元、朱某某某59634元,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订本):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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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征收补偿不到位怎么办,征收补偿款迟迟未到怎么办

内容投稿:章宸明

内容审核:王琳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baike-laws/19_1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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