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了工伤保险怎么赔偿律师普法,工伤评不上等级辞职了还有赔偿吗律师最新观点

 更新时间: 2026-08-23 18:18:37  阅读 103  编辑: 孔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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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了工伤保险怎么赔偿律师普法,工伤评不上等级辞职了还有赔偿吗律师最新观点

辞职了工伤保险怎么赔偿律师普法,工伤评不上等级辞职了还有赔偿吗律师最新观点

一、工伤评不上等级辞职了还有赔偿吗

工伤评不上等级辞职后,劳动者仍可能获得部分赔偿,具体如下:

1)工伤医疗待遇

1. 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住院伙食补助费与交通食宿费: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工资

1. 工资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停工留薪期时长: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经济补偿(特定情形)

1. 用人单位过错: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过错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 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工伤离职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工伤期间辞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出了工伤辞职怎么赔偿的

1.工伤赔偿:

因工伤导致辞职,仍可享受工伤赔偿。

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伤残等级确定具体金额。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样根据伤残等级而定。

4.辞职程序: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

5.证据留存:

注意留存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索赔。

6.协商解决:

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总之,出了工伤辞职后仍可获得相应赔偿,但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且留存好相关证据。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陈某某与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谷堡乡天治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工受伤的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602.70元(16月×5662.67元/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7229.42元(26月×5662.67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229.42元(26月×5662.67元/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3976.00元(6月×5662.67元/月)、医疗费30325.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00元、护理费6000.00元、交通费10000.00元、营养费300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1300.00元,共计470983.26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30325.72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劳动能力鉴定费。

被告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谷堡乡天治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伤残补助金90602.7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97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1566.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156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00元、护理费6000.00元、鉴定费13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417332.2元,确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谷堡乡天治煤矿于2019年1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

马某某、鄯善永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双倍工资73700元(6700×11月);

3、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80400元(6700元×12月);

4、被告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00元(6700元×9月);

5、被告承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5436.9元(96749元×12月×7月);

6、被告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936.2元(96749元×12×15月);

7、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2249.6元(96749×12月×4月);

8、被告支付医疗费34185.91元;

9、被告支付护理费29337元(68641元+365天×156天):

10、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包含营养费18720元(120元×156天);

11、被告支付交通费1000元;

12、被告支付鉴定费800元。

到目前为止,被告未依法赔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原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请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交通费和鉴定费等共计:

517065.61元。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鄯善永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马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12388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鄯善永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马某某原告经济补偿金4338元。

汪某某与芜湖海华之念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解除(于2021年1月8日解除);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赔偿款127196元(或判令被告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出具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手续和材料、被告没有按照原告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费造成的有关工伤待遇差额以及由被告支付的工伤赔偿款,详见赔偿清单);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1700元(4700元/月×11个月);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51700元(4700元/月×11个月);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1600元(50天×216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26号)、《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原告理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告至今未依法对原告工伤损害予以赔偿,也拒不配合原告办理出具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手续和材料,未依法支付原告“足多发性骨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未依法为原告持续全部缴纳自停工留薪期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

被告芜湖海华之念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8948.5元,被告芜湖海华之念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原告汪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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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员工辞职后工伤保险怎么办,辞职后工伤保险待遇就终止了吗

内容投稿:孔灵

内容审核: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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