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最新,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最新政策

(2025年1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0号令发布 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构建多方参与的共治体系,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场所周边一定区域的市容市貌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健全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度,构建政府组织领导、专业单位履责、“门前三包”责任人共治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门前三包”制度常态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门前三包”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统筹推进本市“门前三包”智慧管理。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工作。
公安、交通、商务、市场监管、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人、责任范围,具体组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责任:
(一)清扫专业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对作业区域定时清扫,及时保洁;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和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车辆;
(三)开展快递、外卖等服务活动的快递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其他相关经营者,应当监督从业人员规范停放车辆;
(四)承担城市家具运行维护责任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家具的巡查养护;
(五)园林绿化养护等其他专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和责任范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负责其临街出入口建筑物、构筑物外沿的房基线至人行道路缘石区域;
(二)商场、写字楼、展览展销场所、门店、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个人,负责其临街出入口建筑物、构筑物外沿的房基线至人行道路缘石区域;
(三)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出入口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
(四)公园、景区、文化、体育和飞机场、火车站、公交场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该公共场所区域外侧至人行道路缘石区域;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单位或者待建地块的建设单位,负责其管理、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路缘石区域。
上述单位、个人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受托单位为责任人。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划分工作导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辖区内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门前三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责任范围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从卫生干净、容貌整洁、环境有序三方面履行下列日常维护责任:
(一)包卫生干净。
1.及时清除垃圾、废弃物、积水、污水、污迹;
2.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
3.依法分类投放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垃圾。
(二)包容貌整洁。
1.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的整洁、完好;
2.施工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围挡;
3.不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
(三)包环境有序。
1.不违规店外经营、堆物堆料;
2.不擅自设置地锁、栏杆、石墩等设施;
3.不违规停放车辆。
责任人对“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他人影响环境卫生、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制作“门前三包”责任告知书文本,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门前三包”责任人发放。责任告知书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监督。
责任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责任人名称;
(二)责任范围四至,并附简明、清楚的示意图;
(三)责任内容;
(四)对劝阻无效的报告渠道,明确具体联系方式,并保持动态更新。
第十条 本市鼓励“门前三包”责任人通过商户联盟、议事协商等形式,提升区域“门前三包”责任履行能力;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与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志愿服务等机制的协调配合,综合提升共治效能。
第十一条 本市推动建立便捷、高效的数字化服务平台,为“门前三包”责任人有效履行责任、市民群众便捷参与监督等,提供开放的数字化、智慧化支撑。
第十二条 本市将“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工作体系,并探索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门前三包”责任人履行责任成绩显著的,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影响环境卫生、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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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一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来源:法律头条_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最新政策,什么是门前三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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