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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7-10 09:08 | 更新时间:2026-08-25 10:21 | 浏览次数:2164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务院发布于2026年04月27日,发文字号:国函〔2026〕38号,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司法,信息来源于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6〕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市、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上述调整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法规来源:中国政府网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布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26〕38号

    成文日期:2026年04月27日

    原标题: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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