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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自愿放弃房屋共有权指的啥情况,民法典 关于共有不动产 共有人是否可以自愿放弃权利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更新时间:2026-07-21 05:51 | 浏览次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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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房屋共有权指的啥情况,民法典 关于共有不动产 共有人是否可以自愿放弃权利

自愿放弃房屋共有权指的啥情况,民法典 关于共有不动产 共有人是否可以自愿放弃权利

一、民法典 关于共有不动产 共有人是否可以自愿放弃权利

民法典下,共有不动产的共有人可以自愿放弃权利,但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按份共有人放弃权利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这表明,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包括通过转让、赠与等方式放弃权利。

2. 操作方式:按份共有人可通过签订赠与协议或买卖合同,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共有人或第三人。在此过程中,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为了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同共有人放弃权利

1. 特殊情形:对于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如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放弃权利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同共有人同样有权处分其份额,不过通常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或存在特定约定。

2. 离婚场景: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一方希望放弃对共有不动产的权利,可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并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

3)放弃权利的限制与义务

1. 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共有人放弃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例如,在共有不动产的维护和管理方面,即使共有人放弃了部分权利,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2.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意味着,业主不能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二、夫妻一方签订放弃房产协议有效吗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签订放弃房产协议是有效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自愿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都应当是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自愿放弃房屋共有权指的啥情况

自愿放弃房屋共有权,是指房屋共有人基于真实意愿,放弃对共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房屋享有权利,若其自愿放弃,意味着放弃相应份额的权益,如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共同共有人对房屋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放弃后则丧失共同共有的全部权益。

放弃通常需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比如签署放弃声明书等。

声明书应明确放弃的房屋具体信息、放弃的是按份共有份额还是全部共同共有权益等。

一旦作出有效放弃,放弃人便不再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不能再对房屋主张权利。

后续房屋的处分、收益等与放弃人无关。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黄某某、巫某某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黄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黄某某对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路××号××花园××幢××层××号商铺享有67.4%的份额;

2.改判巫某某兵支付商铺租金收益分配款106932元(从2019年1月1日按每月3800元租金标准暂计至2022年6月1日);

3.二审诉讼费用由巫某某兵负担。

二审庭询时,黄某某变更第一项上诉请求为:

要求确认黄某某占案涉商铺67%的份额,变更第二项上诉请求为:

巫某某兵支付商铺租金分配款57200元×67%=38324元(从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按22个月、每月租金2600元计算)。

黄某某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合伙购买商铺协议书》,虽然名为合伙协议,但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却是对登记在巫某某兵名下的案涉商铺确认双方享有的份额,即对双方出资购买的共有不动产物权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确认各自享有的份额,该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合伙合同”的法定要件,而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按份共有”的法律特征,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54.1,本案案由应认定为“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判决将案由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明显属于认定法律关系错误。

巫某某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某支付韶关市武江区××路××号××花园××幢××层××号商铺的租金3832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178.64元,财产保全费4798.64元,合计10977.28元,由黄某某负担878.18元,由巫某某兵负担10099.10元。

杨某某与朱某某某青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搬离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室及XX号XX层车位27(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及车位)。

原、被告婚后共同居住在系争房屋,离婚时,双方约定系争房屋及车位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自愿放弃。

被告朱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室及XX号XX层车位27,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原告杨某某已预缴),由被告朱某某某负担。

黄某某、陈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在庭审中,原告黄某某当庭明确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陈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与原告黄某某共同将共有的广州市海珠区金湾街××房予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各占有二分之一;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并申请撤回主张被告陈某某名下广州市海珠区金湾街××房的所有权份额归原告黄某某所有,原告黄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按照评估的房屋总价的二分之一向被告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

被告陈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协助原告黄某某办理广州市海珠区金湾街××房的抵押涂销手续,协助原告黄某某将广州市海珠区金湾街××房的不动产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原告黄某某名下,且将广州市海珠区金湾街××房腾空后交付给原告黄某某;

办理过户登记所需的相关税费由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各自依法承担的诉讼请求。

因原告黄某某撤回上述部分诉讼请求明确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经合议庭当庭评议,本院依法口头裁定,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上述诉讼请求,不另行制作有关法律文书。

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另,涉案房屋已还清按揭贷款,只是由于双方关系交恶而未办理涂销抵押登记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金湾街19号××房屋进行拍卖或对该房屋进行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各共有人应承担的税费后按照原告黄某某取得1/2、被告陈某某取得1/2的比例进行分配,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36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人民币4668元,被告陈某某承担人民币4668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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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自愿放弃该房屋所享有的产权,自愿放弃房屋能否撒消

内容投稿:于华明

内容审核:郭媛媛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fcjf/13_13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