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骨折且非工伤,单位赔偿问题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基于侵权责任的赔偿
1. 责任主体:若员工骨折系因单位存在过错,如场地安全隐患、设备故障等,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
2. 赔偿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赔偿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2)基于劳动关系的法定补偿
1. 医疗期及待遇:员工非因工负伤,享有医疗期,期间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 劳动合同解除与赔偿: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若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则需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二倍。
3)其他补偿途径
1. 商业保险赔付:若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员工可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赔付。
2. 人道主义关怀:单位可从人文关怀角度,给予员工经济补助或其他形式的帮助。
非因公死亡单位应给予补偿费用有:
1、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2、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3、遗属生活补助费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中西医师或转送之医院医疗终结后,必需安装假腿、假手、镶牙、补眼者,其所需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第十六条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
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在职非工伤情况指职工所受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
一般而言,单位无赔偿责任,但视具体情形有不同处理。
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可按工伤待遇赔偿。若因第三人侵权致职工人身损害,职工可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若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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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在职非工伤情况应怎样赔偿呢,非在职人员怎么认定
内容投稿:杜涵惠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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