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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一法 | 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有了“专属名分”——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解读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25 18:01 | 浏览次数:2

    每日一法 | 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有了“专属名分”——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解读,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出第三次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每日一法 | 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有了“专属名分”——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解读

     

    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出第三次修正,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表示,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将原第一级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变更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并新增“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作为第二级案由。这意味着,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时,终于有了专属案由通道。

     

     

     

    一、为何新增这一案由?

     

    近年来,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约8400万人,占全部就业人员的21%。然而,这部分群体与平台之间多为“合作关系”而非传统劳动关系,发生工伤、欠薪时往往面临案由选择困境——选“劳动争议”需先确认劳动关系,选“劳务合同纠纷”又难以覆盖职业伤害保障等诉求。部分平台还通过“连环外包”规避责任,进一步增加了维权难度。

    新规在“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二级案由下,进一步细化了三个三级案由: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其中“用工合同纠纷”项下又明确了“新就业形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和“新就业形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个四级案由。这一体系化设计,实现了对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类型的精准覆盖。

     

     

     

    二、债权人如何应对“无人继承”风险?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关键是“支配性劳动管理”

    劳动关系认定是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的核心难题,直接决定劳动者能否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2批指导性案例确立了“支配性劳动管理”的认定标准,强调穿透合同形式看实质。

    裁判要点:若平台通过算法派单、时间限制、路线监控、评价惩戒、接单数量要求等方式对从业者实施强约束,使其在劳动时间、地点、总量上无法自主决定,即应认定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进而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反之,若从业者可自由决定是否接单、为多平台服务、自备劳动工具,则倾向于认定为劳务关系或合作关系。
           典型案例:在某外卖骑手确认劳动关系案中,法院认定:虽然骑手签订了《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但站长通过工作群发布排班、考核、罚款等指令,且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从每单配送中赚取差价,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三、新案由下的三条维权路径

     

    新案由体系为劳动者提供了清晰的立案路径,可根据纠纷性质直接选择对应案由:
           路径一: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适用于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等争议。劳动者无需再纠结是否先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依据合同纠纷直接起诉。
           路径二: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适用于社保缴纳争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若已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可据此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及承担相应待遇。
           路径三: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适用于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争议。职业伤害保障是专门为平台从业者设计的新型保障制度,不需要确认劳动关系,由平台按单缴费,覆盖医疗费、生活保障费等基础项目。但需注意:职业伤害保障与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劳动者需根据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选择相应路径。

     

     

     

    四、平台企业合规风控要点提示

     

     

    新案由的设立与“支配性劳动管理”标准的推广,意味着平台通过协议形式规避用工责任的空间将进一步压缩。建议平台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1. 区分用工模式,避免“名为合作、实为用工” :若对从业者实施考勤、排班、罚款等强管理,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而非以承揽协议、合作协议替代。
           2. 审慎设置算法规则:避免设置不可调整的派单规则、强制接单率、时间限制等构成实质性劳动控制的机制。若希望保持灵活用工性质,应在系统设计上赋予从业者真正的自主选择权。

    3. 规范外包管理:即使采用外包模式,若实际仍通过站点管理人员对从业者实施日常管理,仍可能被认定为实际用工主体。应确保外包合作方具备独立管理能力,避免直接介入用工管理。

    4. 依法履行职业伤害保障义务:在试点地区,应按要求为平台从业者按单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不得以已购买商业保险为由拒绝或拖延参保。

     

     

     

    结语

     

    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独立案由的设立,是司法回应时代之问的重要举措。对于从业者而言,维权路径更加清晰;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合规运营、实质管理才是长远之道。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新规实施动态,为企业与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内容来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原文发布时间:2026.08.21

    内容采编:章菲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hc-news/5_49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