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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诚律见 | 台风天雇佣伴娘受伤案法律分析 ——王则芳律师以案说法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24 18:01 | 浏览次数:67

    惠诚律见 | 台风天雇佣伴娘受伤案法律分析 ——王则芳律师以案说法, 2025年10月,台风“麦德姆”侵袭广东湛江,当地政府发布了“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紧急通知。然而,新娘刘某仍按原计划举办婚礼,并以300元的价格从二手平台雇佣黄女士担任伴娘

    惠诚律见 | 台风天雇佣伴娘受伤案法律分析 ——王则芳律师以案说法

     

    2025年10月,台风“麦德姆”侵袭广东湛江,当地政府发布了“五停”(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紧急通知。然而,新娘刘某仍按原计划举办婚礼,并以300元的价格从二手平台雇佣黄女士担任伴娘。婚礼结束后,黄女士在返程途中遭遇意外,被不明物体砸中致全身多处骨折。事后,黄女士起诉新娘索赔,湛江霞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新娘赔偿黄女士。

    该案判决结果虽获社会广泛认同,但在法律适用层面却引发值得深思的问题:台风背景下的“五停”通知对合同效力究竟产生何种影响?法院认定个人劳务关系并适用过错责任是否妥当?伴娘所受人身损害应通过何种请求权基础获得救济?本文拟从合同效力、无因管理、附随义务等角度展开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广东湛江因台风“麦德姆”发布“五停”通知,要求全市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在此情况下,新娘刘某仍按计划举行婚礼,并从二手平台以300元报酬雇佣黄女士担任伴娘。婚礼结束后,黄女士在返程途中,所乘车辆被不明物体砸中,致其全身多处骨折。黄女士遂起诉新娘刘某,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775.28元。
           湛江霞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刘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及劳务受益人,在政府发布“五停”通知的恶劣天气下,仍安排他人接送黄女士,且未能妥善安排其返程行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应依法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新娘刘某赔偿黄女士12340.15元。

     

     

     

    二、律师看法

     

    法院判决结果固值赞同,但具体法律适用仍有可商榷之处。以下从五个层面展开分析。

     

    01台风与“五停”通知的法律属性
           台风来临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代气象科技可以预测,因此,在已知台风即将来临时订立合同,双方均不得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需注意,“五停”通知系政府发布的强制性命令,属于禁止从事特定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民众必须遵守。该通知旨在保障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涉及公共利益。若合同订立时政府尚未发布“五停”通知,其后才颁布的,则属于情势变更,双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若“五停”通知颁布之后订立合同,则营业被禁止,合同标的属于自始客观不能,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均不负有给付义务。

     

    02本案合同效力的可能认定
           从案情看,刘某与黄女士很可能是在“五停”通知发布之后订立合同的,且新闻已播报台风即将来临的时间和地点,双方对此均有所认知。若如此,合同因标的违法而无效,伴娘没有提供服务的义务,新娘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但该处的“损失”仅指财产上损害,不包括人身损害。因此,伴娘无法依据该条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03合同无效后的救济路径:无因管理
           合同无效后,伴娘提供服务的行为在性质上更符合无因管理。依据《民法典》第979条,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伴娘因返程途中遭受人身损害,尽管损害发生在管理事务结束后的归途之中,但“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应理解为损害与管理事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而非仅限管理过程中。因此,新娘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04若合同有效,新娘亦应承担附随义务
           退一步讲,即便合同有效,新娘仍应依据《民法典》第509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履行安全接送伴娘的附随义务。不论接送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还是之后,台风天气下确保伴娘人身安全均属新娘应尽的附随义务,未完全履行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本案损害系外界自然力造成,非因劳务本身所致,故《民法典》第1192条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05安全保障义务条款不宜适用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本案伴娘遭受损害的地点并非上述场所,新娘也不属于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故该条无法适用,不应随意扩张解释。

     

     

     

     

    结语

     

     

    本案判决结果虽有其实质正义,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以下缺憾:一是未充分认定“五停”通知的规范属性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二是未区分合同有效与无效的不同法律路径;三是未明确伴娘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在法律已有明确规范的情况下,应尽力依据具体法律规定作出裁判,详细阐述裁判理由,方能实现法律的规范功能和指引功能。

     

     

     

    律师简介

     

    王则芳

     

    【复合背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先后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学专业、大连海事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复合型法律知识体系。自2006年深耕法律实务领域,拥有多年一线执业经验,实务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执业专业范围广泛,主要涵盖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保险法、矿业权法等民商事核心领域。从业以来,王则芳律师始终秉持严谨细致、尽心尽责的执业态度,匠心履职、专业办案,致力于让每一位当事人真切感受到法律的专业技艺与法治力量。

    【专业领域】: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保险法、矿业权法。

    内容来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原文发布时间:2026.08.20

    内容采编:平雪

    内容审核:王抗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hc-news/5_4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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