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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立场和决心,省法院在2025年“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发布5起严惩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运毒品犯罪案件,制造毒品犯罪案件,医药从业人员贩卖毒品犯罪案件,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以及利用麻精药品实施性侵犯罪案件等。
目录
1)张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贯彻从严惩处总方针,依法严打大宗、跨区域贩运毒品犯罪
2)朱某军、郭某灿制造毒品案
——依法从严惩处制造毒品犯罪,从源头筑牢禁毒防线
3)陈某燕贩卖、运输毒品案
——依法严惩医药从业人员涉毒犯罪,坚决阻断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4)刘某某、曾某某贩卖毒品案
——坚持双向保护惩治未成年人涉毒犯罪,提升青少年涉毒问题整治效果
5)马某宇贩卖毒品、强制猥亵案
——坚持从严治罪与协同治理,全方位构建禁毒斗争体系
01
张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贯彻从严惩处总方针,
依法严打大宗、跨区域贩运毒品犯罪
【简要案情】
2017年4、5月份,被告人张某联系毒品卖家后,指使他人(已判刑)多次前往外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900余克并运回省内贩卖。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刘某生、曾某江经预谋商定共同贩卖毒品,由张某联系毒品货源,确定毒资数额及交易时间后,曾某江至外省卖家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100余克,并运回省内交由刘某生贩卖。
【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生、曾某江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刘某生、曾某江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三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社会危害严重,应予严惩。据此,依法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刘某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曾某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张某已于2025年2月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大宗贩运毒品犯罪导致毒品迅速扩散,社会危害性极大,是从严打击的重点。本案是一起相互结伙、跨地区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涉案甲基苯丙胺共计5000余克,毒品数量大,且大部分流入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涉毒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张某死刑、刘某生死缓刑、曾某江无期徒刑,彰显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坚定立场。
02
朱某军、郭某灿制造毒品案
——依法从严惩处制造毒品犯罪,
从源头筑牢禁毒防线
【简要案情】
2021年以来,被告人朱某军、郭某灿等人共谋生产、出售用于合成毒品氟胺酮的原料进行牟利。二人先后在淮安等地进行实验,并雇佣他人批量生产,至2021年下半年共计生产相关原料200千克。朱某军明知桑某、农某华(均已判刑)购买原料用于制造氟胺酮,仍向其销售,并告知制毒方法,后桑某、农某华制造出含有氟胺酮成分的粉末、液体、固体共计110余千克。
【裁判结果】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朱某军、郭某灿明知他人制造毒品,仍积极提供制造原料和技术,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朱某军、郭某灿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某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朱某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郭某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打击制造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重点。本案被告人大量生产用于制造毒品氟胺酮的关键原料,且明知他人用于制造毒品,仍向其销售并告知制毒方法,共同制造出大量毒品。人民法院认定朱某军、郭某灿与桑某、农某华构成制造毒品罪共犯,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切断毒品生产供应链条,从源头遏制毒品犯罪。
03
陈某燕贩卖、运输毒品案
——依法严惩医药从业人员涉毒犯罪,
坚决阻断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简要案情】
被告人陈某燕系某药房实际经营者。2024年1月至3月,陈某燕明知郭某敏、周某、郭某岑等人滥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寄递送达等方式,向上述人员大量贩卖上述药品合计4800粒,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后公安机关将陈某燕抓获并扣押上述药品9000余粒(每粒含有效成分50mg)。
【裁判结果】
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陈某燕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较大,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某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判处陈某燕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本案被告人作为药店经营者,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向多名滥用精神药品成瘾人员大量贩卖,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判处相应刑罚,依法打击医药从业人员违规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坚决阻断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04
刘某某、曾某某贩卖毒品案
——坚持双向保护惩治未成年人涉毒犯罪,
提升青少年涉毒问题整治效果
【简要案情】
2024年7月,刘某某(未成年在校学生)通过网络结识席某某(已判刑),约定由席某某负责联系上家获取毒品货源,并负责发货,刘某某负责寻找买家并抽取差价获利。后刘某某结识曾某某,约定由曾某某为其介绍买家并给曾某某好处费。2024年8月3日至8月8日,刘某某、曾某某先后8次向7人(其中3人为在校学生)实施贩卖毒品行为,非法获利500余元。
【裁判结果】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先后向多人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刘某某、曾某某系共同犯罪,刘某某系主犯;曾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型毒品通过网络向在校学生群体蔓延的情况日益突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本身系未成年在校学生,通过网络结识上游卖家、寻找下游买家,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贩毒对象涉及多名在校学生。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充分贯彻双向保护原则,综合考虑刘某某具有的从重、从宽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同时责令家长在刘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严加管教。本案警示广大青少年自觉抵制毒品诱惑,切莫以身试法。
05
马某宇贩卖毒品、强制猥亵案
——坚持从严治罪与协同治理,
全方位构建禁毒斗争体系
【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某宇冒用家人医保卡欺骗医生为其开具酒石酸唑吡坦片(俗称思诺思)、艾司唑仑片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马某宇明知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对外贩卖含有艾司唑仑和唑吡坦成分的粉末1.38克,并自己使用该药品对被害人邹某实施强制猥亵行为。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宇明知他人获取麻精药品后可能用于非法目的,仍实施贩卖行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马某宇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应数罪并罚。马某宇自首,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对马某宇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国家管制麻精药品如果被作为毒品滥用,其贩卖行为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马某宇用家人多张医保卡,至多家医院骗取相关麻精药品后进行贩卖,并利用麻精药品实施强制猥亵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本案审结后,人民法院向相关医院发出核实患者身份、规范药品使用的司法建议,并牵头卫健、医保等五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构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协作机制,从源头规范药品管理。
内容来源参考:江苏法院网(https://www.jsfy.gov.cn/)-省法院发布 | 江苏法院严惩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内容采编:毕语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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