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跟着建筑队干活时突发疾病,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主要涉及个人健康原因、用人单位责任及工伤保险范畴。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个人健康原因导致的突发疾病
▷责任归属:若工人突发疾病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如心脏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导致,且在工作过程中未受到外部伤害或工作环境直接影响,则通常视为工人自身健康问题,与用人单位无直接关系。
▷ 处理建议:用人单位应给予必要关心和帮助,如提供急救措施、协助联系医疗机构,但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责任导致的突发疾病
▷ 责任归属:若工人突发疾病是由于用人单位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如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工作环境恶劣、强迫工人超时劳动等,则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 处理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工人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定期对工人进行健康检查。一旦发生因用人单位责任导致的突发疾病事件,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救治工人,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
3)工伤认定与待遇
▷ 工伤认定:若工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可视同工伤。若突发疾病与工作有因果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 工伤待遇:一旦认定为工伤,工人将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人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发包方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在工地突发疾病的责任认定,需视具体情形来确定,具体如下:
1.视同工伤情况:若劳动者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处于规定的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不幸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过全力抢救但最终无效死亡的,这种情况会被视同工伤。
此时,责任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比如,工人在工地干活时突然晕倒,送医后在48小时内死亡,用人单位需担责。 2.自行担责情况:当劳动者是在非工作时间,且不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同时该疾病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关联时,通常责任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例如,工人下班后在宿舍突发自身疾病,与工作无关,就需自行担责。 3.复杂实际中情况较为复杂,还需综合考虑工地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等因素。 若用人单位未提供合理劳动保护等,可能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总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蒋某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地建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叠彩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3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蒋某某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叶某某全与被告武汉恒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叶某某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恒富达公司给付工伤待遇赔偿532776.6元,中建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恒富达公司、中建三公司承担若叶某某全病情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工伤待遇;
3.恒富达公司、中建三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中建三公司将项目部劳务承包给恒富达公司,恒富达公司在劳务承包施工中,叶某某全经老乡介绍于2020年4月10日到恒富达工地从事木工,约定工资为350元/天,2020年4月12日开始工作,至2020年6月11日,计47.2个工日,应结算工资16520元。
被告武汉恒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某某全工伤保险待遇215157.54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武汉恒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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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工地干活突发疾病谁负责赔偿,在工地干活突发疾病工地有责任吗
内容投稿: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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