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上夜班猝死算工亡吗律师普法,保安长期值夜班回家后死亡单位有责任吗律师最新观点

 更新时间: 2026-08-22 08:14:03  阅读 102  编辑: 张一乐

摘要:本文介绍保安上夜班猝死算工亡吗律师普法,保安长期值夜班回家后死亡单位有责任吗律师最新观点的内容,内容由刘银律师审核及普法观点,欢迎访问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官网,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我们在线客服沟通。

保安上夜班猝死算工亡吗律师普法,保安长期值夜班回家后死亡单位有责任吗律师最新观点

保安上夜班猝死算工亡吗律师普法,保安长期值夜班回家后死亡单位有责任吗律师最新观点

一、保安长期值夜班回家后死亡单位有责任吗

保安长期值夜班回家后死亡,单位是否有责任,这个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需要具体分析。

1)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工伤认定主要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因素。若保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视同工伤。如果保安是在回家后死亡,且死亡原因与工作无直接关联,那么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

2)单位责任的分析

1. 如果保安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单位还需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 如果保安的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伤,单位一般不需要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单位存在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保安死亡,例如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强迫保安超时工作等,那么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其他考虑因素

除了工伤认定和单位责任外,还需要考虑保安是否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意味着,即使保安的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伤,其遗属仍然有可能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

保安长期值夜班回家后死亡单位是否有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保安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或者单位存在过错导致死亡,那么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单位一般不需要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

二、保安工作岗位猝死赔偿多少钱

法律分析:

工作中猝死一般会按照工亡进行赔偿。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在工作场景中,员工的安全和权益保障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对于保安这份职业,他们日夜守护着场所的安全,尤其是上夜班的保安,工作环境和强度有时会比较特殊。

如果保安在上夜班时不幸猝死,这不仅给其家庭带来巨大悲痛,也引发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这种情况是否能认定为工亡呢?下面咱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三、工亡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有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岗位”。

对于保安上夜班来说,夜班时间肯定属于工作时间,而保安所在的值班岗位就是工作岗位。

比如,保安老张在上夜班时,突然感到身体不适,经同事发现后立即送往医院,但最终因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去世,这种情况就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北京千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周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故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且上下班的时间与工作时间紧密相连,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不构成工伤)”参见【(2019)皖01行终608号】现本案周某某亦是在擅自离岗的行为,同上述案件存在同样的情形,本不应认定周某某的死亡为工伤,鉴于本案已经认定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周某某死亡系工伤,且上诉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应依法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改判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千翔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湖南湘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罗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湘轩保安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2021)湘0104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改判湘轩保安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丧葬补助金9,884元和抚恤金2,471元。

如购买社会保险,黄送利非因工死亡,将按湖南省《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的规定计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湘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保安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717578元。

《保安服务合同书》第六条约定,乙方(原告)保安员在执勤和保护、抢救甲方(被告)生命财产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由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处理,甲乙双方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案件受理费10975.78元,由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682.7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京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293(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朝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协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损失二十一万五千二百七十三元四角。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安上夜班猝死算工亡吗律师普法,保安长期值夜班回家后死亡单位有责任吗律师最新观点”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保安上夜班猝死公司会赔偿吗,保安上夜班睡觉被裁违反劳动法吗

内容投稿:张一乐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投稿,本站编辑更新,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做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zhclawfirm.com/lawwenji/22_4615.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1998年成立,其前身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专业人员组成的司法部直属所,2002年改制为合伙制大型综合事务所,惠诚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杭州、呼和浩特、济南、南京、沈阳、深圳、武汉、西安、厦门、郑州、常州、东莞、昆山、南通、苏州、宜宾、重庆、南昌、青岛、自贡、儋州、南宁、北京(延庆区)、贵阳、滨州28个城市设有办公室,并在英国伦敦、泰国曼谷、马来西亚设有海外联合办公室。
联系方式
电话:0512-62553396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北摆宴街恒润大厦二楼B6
Email:szhclawyer@163.com

Copyright © 2026 北京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 Inc. 保留所有权利。

页面耗时0.0226秒, 内存占用1.92 MB, 访问数据库25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