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部门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具体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仲裁的核心机构,其设立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一、劳动仲裁部门的性质与组成
劳动仲裁部门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具有行政民事机关的属性。当发生劳动需要仲裁的情况时,通常由区(县)社会人力资源保障局临时组成仲裁庭,仲裁员由该机关指任和选定。劳动仲裁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处理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处理因执行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以及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等。
二、劳动仲裁部门的管辖与运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体现了劳动仲裁地点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会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劳动仲裁与法律保障
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包括程序简便、时间短、专业性强等。然而,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体现了劳动仲裁与司法程序之间的衔接与保障。
法律分析:
劳动局,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人事局合并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劳动仲裁委与人事仲裁委也进行了合并,其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仲裁院,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下属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
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仲裁院是什么单位1、仲裁院是事业单位。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机构。
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后者又分为全国性的仲裁机构和国际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机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仲裁院主要职责是什么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本县劳动争议仲裁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承办本县域范围内行政、事业、企业及中央省市驻县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
3、参与全县重大涉稳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工作,培训劳动争议仲裁员和调解员;
5、负责劳动争议、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工作;
6、承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法律分析:
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
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是属于行政民事机关,只要有劳动需要仲裁情况就由区(县)社会人力资源保障局”临时组成,一般都是三到五人组成,仲裁员也是由以上机关指任和选定的且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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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仲裁委员会是劳动部门吗,市劳动仲裁和区劳动仲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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