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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带动村内土地流转,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02 19:42 |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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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带动村内土地流转,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如何带动村内土地流转,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需从合法性、合同规范、政策扶持、权益保障及市场化等多方面综合施策

1)确保土地流转合法性

1. 明确土地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清晰界定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保障农民权益。

2. 遵守法律法规:流转行为需严格遵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查验土地权属证明,确保权属清晰无争议。

2)规范土地流转合同

1. 使用标准合同:合同应详细列明双方权利义务、流转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2. 专业审核:建议由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审核合同,确保合法有效,避免歧义。

3)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体系建设

1. 政策扶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流出方和流入方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支持。

2. 搭建流转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流转服务中心,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等一站式服务,提高流转效率。

3. 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降低信贷风险。

4)保护农民权益与加强监管

1. 保障农民权益: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流转价格应公平合理,并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

2.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加强政府监管,打击非法流转,确保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3. 纠纷处理:建立有效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矛盾,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5)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化与规模化

1. 市场化建设: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和供需。

2. 规模化经营: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流转,推动农业现代化。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有哪些?如何解决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哪些问题?

1、社会保障体系跟不上,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是以农民的自发性流转为主,流转缓慢,既有转出方面的原因,又有转入方面的原因。转出户积极性不高,担心土地流转后丧失土地经营权,缺少就业门路,认为土地在自己手上,就是一种保障。由于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除外出务工取得一部分收入外,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口粮、看病、上学等问题,特别是对于年龄较大的农民,对土地的以来程度更高,对于流转土地存在着后顾之忧。对于转入户来说,农地利用率过低,国家缺乏政策性扶持,让很多转入户产生了畏惧心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不完善,服务机构缺乏

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在农用地流转价格上还没有形成能反应市场规律的基本价格,转出方往往是分散的农户,在定价上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大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市场化程度较低,流转市场不良,中介服务机构缺乏,这些都制约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有效流转,无法真正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盘活起来,形成适度规模,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规模化经营和优化配置。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不充分、过程受限、程序不规范

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只能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允许其以继承、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充分的具体表现,法律对其限制主要是基于农村土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但这种限制规定是不合理的,既然允许转让,那么应允许抵押、入股,设立抵押、或者允许入股。

2)如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1、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保流转后顾之忧

现阶段农地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无疑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但农地资源承受着不该其承受的社会保障功能会使农地资源的利用率大大降低,国家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以逐步消除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对农地制度的影响,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2、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探索建立以镇级组织为主体的村、镇、县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并形成长效机制。县级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引导村级土地流转。

3、放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加强对其流转的管理

从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可以设立抵押,入股的,所以我们应该允许对作为用益物权属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的流转,从而发挥土地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益。一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出限制,则不仅妨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为发包方不正当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行政或者准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留下了太多余地。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和自主生产权,法律应当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完整的流转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更好的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更大的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城镇化发展铺路。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程序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备案的初衷是为了对土地用途实施监管,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从国家开始实施农村土地确权办证后,备案登记制度就可以对抗第三人,可以让国家更好的掌握土地流转的动态及对土地用途实施监管。另外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监管,明细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程序,以便更好的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秩序。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西李家庄村民委员会、魏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西李家庄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魏某某立即支付原告土地流转费156960元;

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魏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5月14日,第三人朱某某与原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告将52.32亩土地流转给朱某某,用途为农业种植,土地流转费为每年每亩1000元,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下年度的土地流转费。

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西李家庄村民委员会支付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土地承包费共计156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顾某某与施某某、李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0.5亩土地或由原告流转给被告李某某,由原告领取土地流转费;

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2016年至2020年的0.5亩土地流转费。

2015年始,原告不再在外打工,提出要求返还,但被告施某某却以该0.5亩土地已交给被告李某某耕种等理由拒绝。

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顾某某该0.5亩土地的2018年度、2019年度土地流转费合计人民币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履行,原告顾某某持有的(2017)如东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98242号证上标注的渠西(地块编码00016)0.5亩土地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不得妨碍。

于德某某、康平县东升乡鑫秀英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给付土地流转款3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流转期限为五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被告康平县东升乡鑫秀英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于某某土地转包费3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康平县东升乡鑫秀英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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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带动村内土地流转发展,如何在土地流转中做到乡村治理

内容投稿:柳安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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