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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后登记怎么办,农村土地流转给别人后需要重新办理确权证吗

土地流转后登记怎么办,农村土地流转给别人后需要重新办理确权证吗
一、农村土地流转给别人后需要重新办理确权证吗
农村土地流转给别人后,一般不需要重新办理确权证,但需根据流转方式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不需要重新办理确权证的情况
1. 土地转包、出租:在这两种流转方式下,原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保持不变,只是将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第三方。因此,土地确权证上的权利人仍然是原承包方,无需变更或重新办理。
2. 土地入股(股份合作):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公司或合作社等,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因此,土地确权证也无需变更或重新办理。
2)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
1. 土地转让:土地转让意味着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其他农户,并终止原土地承包关系。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因此,这种情况下需要办理土地确权证的变更登记,而非重新办理。
2. 互换:互换是承包方之间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并同时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也需要办理土地确权证的变更登记。
3)实际操作建议
▷ 在进行土地流转前,应明确流转方式,并了解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 如果流转方式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性转移(如转让、互换),应及时办理土地确权证的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二、土地使用证可以转让吗
法律分析:
是可以转让的,其实土地使用证转让意义上等于所说的土地买卖。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三、集体土地流转怎么登记?
集体土地流转需要前往土地管理局进行登记,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按照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实践中,承包方不同意就不能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对此,承包经营权人无反制手段,影响了承包经营权人转让权的行使。
对这一规定是否应当取消,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利和农业生产的自主权,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无需发包人同意。
否则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相冲突。
大多数观点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方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合同就应无效。
这是由发包人处于土地所有人的地位所决定的,而且发包人的依法介入,并不影响承包人的依法自主,并不影响承包人依法支配承包土地的权利,不改变土地成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不是要限制承包经营权人的流转自主权,其主旨在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贯彻农地保护政策。
因此,只要转让不损害承包方的利益,不危害农地保护政策,即使发包人不同意,也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审查发包方不同意的理由是否合法来判断转让合同的效力。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王某某、霍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王某某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王某某和被上诉人霍某某的转让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6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严xx、杨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严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杨xx将位于罗家桥村××农田1.1亩,冬至代某某,西至杨波波,南至路,北至路,土地承包经营权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0(292)号,过户给原告严xx。
2019年、2020年原被告因耕种责任田多次发生争论,经罗家桥村委会村干部多次协调处理,原被告于2020年2月14日达成了协议,被告将责任田1.1亩转让给原告,原告支付给被告8500元转让费,原被告双方将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罗家桥村委会,用于双方过户,协议签订后,被告杨xx不履行协议,拒绝将责任田1.1亩过户给原告。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严xx将位于枝江市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证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J中地块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2(东至代某某,西至杨波路,南至路,北至路)】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给严xx,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xx负担。
✎李某某、苏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流转费16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第八师148团15连职工,2019年5月14日,原告将身份地经营权转包给被告,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3年,每年价格为16650元。
案件受理费1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土地承包费16500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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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后登记怎么办手续,土地流转后还能要回来吗
内容投稿:邹可晴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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