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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相关法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规定

网络侵权相关法律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规定
一、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规定主要涵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民事责任
1.基本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通知与反通知:
▷ 通知: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需包含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 反通知:网络用户可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转送并告知权利人后续途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投诉或诉讼通知的,应终止所采取措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3. 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4. 赔偿范围: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及符合规定的律师费,可认定为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2)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若通过网络实施,将处以拘留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1. 侮辱、诽谤罪: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通过网络实施同样适用,且被害人提供证据困难时,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等。单位犯罪亦需承担相应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二、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不侵权声明】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知道或者经被侵权人“提醒”后,不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侵害,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请版主们“依法”加强对论坛的管理,以免论坛吃官司
也请网友们能给予配合,发帖时尽量不要对其他人指名道姓地加以指责,但对公务人员可以例外,因为他们应当接受媒体监督,只要不是恶意攻击,就是事实上有所出入一般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聘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成立于2005年,是业内知名互联网企业,公司以弘扬传统文化、传承文化遗产为宗旨,运营肉丁网10年(××、××),提供各种传统手工艺、民间艺术的教学服务。
被告广州聘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肉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60元,被告广州聘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0元。
✎沈某某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以及因本案维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
2.判令被告就侵权行为在《新闻出版广电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域名为ifeng.com的“凤凰网”网站(以下简称被诉侵权网站)上传播涉案作品,并且未给原告署名。
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域名为ifeng.com的“凤凰网”向原告沈某某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赔礼道歉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沈某某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某某经济损失以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共计1300元。
✎钟某某、深圳市医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上诉理由:
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赔偿损失10000元,一审法院只判决被上诉人赔偿损失1800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由上诉人钟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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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络侵权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网络侵权行为法
内容投稿:彭志松
内容审核:郭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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