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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赠与房产被起诉后能执行吗,房子已赠予儿子十年了 已过户 别人起诉十年前欠款还能执行吗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03 18:41 |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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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被起诉后能执行吗,房子已赠予儿子十年了 已过户 别人起诉十年前欠款还能执行吗

赠与房产被起诉后能执行吗,房子已赠予儿子十年了 已过户 别人起诉十年前欠款还能执行吗

一、房子已赠予儿子十年了 已过户 别人起诉十年前欠款还能执行吗

房子已赠予儿子十年且已过户,别人起诉十年前欠款,该房产一般不能被执行,但特定情形下可能被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1)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且已完成过户

1. 房产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房屋赠与完成过户登记后,财产权利即转移。因此,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无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且已办理过户,房产在法律上属于子女所有。

2. 执行限制:若债务为赠与人个人债务,法院一般不能直接执行该房产,因其不再属于赠与人责任财产范围。

2)赠与行为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

1. 可撤销赠与:若受赠子女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赠与人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赠与。撤销后,房产恢复为赠与人所有,法院可执行以清偿债务。

2. 赠与合同无效:若赠与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受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法院有权认定无效,进而执行房产。

3)赠与行为存在逃避债务目的

若赠与人在有债务未清偿情况下,为逃避债务而赠与房产,债权人可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存在逃避债务主观故意及对债权造成损害。法院认定无效后,房产将被纳入可执行财产范围,用于清偿债务。

二、房产赠予未成年子女父母欠债时是否会被执行?

法律分析:

子女的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父母共有的。根绝个人财产神圣不可被侵犯的原则,父母欠下的债,子女的房产是不会被执行的。但是为了逃避偿还债务,选择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给子女。如果给子女购置房屋是为了转移财产,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可被执行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赠与房产被起诉后能执行吗

一般情况下,赠与房产在被起诉后,如果该赠与行为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法院可能会判决撤销赠与,并在执行程序中对该房产进行处理。

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且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能会执行该赠与房产以实现债权。

但在执行过程中,需保障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给予受赠人合理的腾退时间等。

总之,赠与房产被起诉后的执行情况需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证据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您面临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陆某某、何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两被告何某某、宋某某与第三人何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签订的《赠与协议书》(赠与的不动产证号为:

桂(2018)浦北县不动产权第0××7号);

请求法院撤销两被告何某某、宋某某与第三人何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签订的《赠与协议书》(赠与的不动产证号为:

桂(2018)浦北县不动产权第0××2号);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5000元。

原告认为,两被告明知自己名下所有的财产已抵押银行尚不足以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仍将以上两套房产即涉案房产无偿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实质上是逃避原告债务的行为,该行为致使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3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何某某、宋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就位于浦北县(榕侨.阳光城)10幢A单元405号房与何某某签订的《房地产赠与协议书》,撤销何某某、宋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就位于浦北县(榕侨.阳光城)10幢A单元401号房与何某某签订的《房地产赠与协议书》。

杨某某、陈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陈某某将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无偿赠与被告陈某某的行为,判令被告陈某某将该不动产登记回被告陈某某的名下;

2.本案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5月9日,被告陈某某及妻庞某某勤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三个月,并约定月利率3%,被告不按时还款付息。

原告于2020年6月5日起诉被告陈某某及其妻子庞某某勤,为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14972号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9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某某及妻子庞某某勤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支付至2022年6月15日利息、诉讼费共2298266元。

但被告陈某某及妻子庞某某勤拒绝支付。

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2021)粤0604执21616号],一审法院穷尽财产查询措施,原告执行受偿30099.65元,法院已经终结执行程序。

原告代理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查到:

被告陈某某于2018年4月4日签署《不动产赠与合同》,将其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无偿赠与被告陈某某,致使本案无财产可执行。

两被告为父子关系,其赠与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2022年1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具体变更事由如下:

1.撤销被告陈某某将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无偿赠与被告陈某某的行为;

2.本案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3、判令第三人霍某某宗将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登记回被告陈某某名下。

答辩人陈某某之所以会转让案涉房产,是因为其得知佛山市恒盛佳纺织有限公司、陈某某、庞某某勤拖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周某某借款的情况,在被告陈某某的指示下通过转让房产代为还债。

撤销被告陈某某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产【变更后产权证号:

粤(2018)佛禅不动产权第0××7号】赠与被告陈某某的行为,案件受理费154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告陈某某、陈某某负担。

陈某某、陈某某忠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陈某某将房屋赠与陈某某的行为无效并依法予以撤销。

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陈某某将其坐落在福清市××街道××村××号的一幢4层整座楼房,于2017年12月4日无偿转让即赠与给陈某某(陈某某是被告陈某某的儿子),在被告陈某某尚未偿还原告债务的情况下,把自己的房产赠与陈某某,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属于恶意串通。

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某某负担100元,由陈某某负担167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撤销陈某某于2017年12月4日将坐落于福清市××街道××村××号房屋转让给陈某某的行为。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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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赠与房产被起诉后能执行吗法院,赠与房产可以打官司追回吗

内容投稿:潘璇

内容审核: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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