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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产权永久归属能变更吗,房子使用期限70年后房子属于谁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20 16:44 | 更新时间:2026-08-20 18:21 | 浏览次数: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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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永久归属能变更吗,房子使用期限70年后房子属于谁

房产权永久归属能变更吗,房子使用期限70年后房子属于谁

一、房子使用期限70年后房子属于谁

房子使用期限70年后房子的归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即自动续期,而非房子被收回或归属变更。

1.房子归属不变

▷ 70年使用权到期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而非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属于购房者所有。

▷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不会自动变为国家的,而是继续由房屋所有者拥有,只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续期手续。

2.自动续期与费用

▷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自动续期,这保障了房屋所有者的继续使用权。

▷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需依照后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具体费用标准,但未来可能会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规定。

3. 非住宅用地的处理

▷ 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需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与住宅用地不同,非住宅用地的续期可能涉及更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费用问题。

▷ 若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房子使用期限70年后,房子仍然属于购房者所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自动续期,房屋所有者只需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并可能缴纳一定的费用。这一规定保障了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房屋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继续使用。

二、有永久居住权卖房时怎么办

法律分析:

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进行买卖的,出售人要向买受人说明设立了居住权,如果没有说明,造成买受人购买房屋后无法居住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很多人买房的时候都希望房产能永久归自己所有,心里才踏实。

可生活中总会有各种情况出现,比如家庭关系变化、经济状况变动等,这时候就有人会想,房产权永久归属能不能变更呢?毕竟房产可不是个小物件,它涉及到的利益和法律问题还挺复杂的。

接下来咱们就好好探讨一下这个大家都关心的问题。

三、房产权永久归属变更的情形

房产权永久归属是可以变更的,常见的变更情形有买卖、赠与、继承等。

在买卖房产时,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完成产权过户手续,房产权归属就发生了变化。

比如小张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了小李,他们签订合同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房子就归小李了。

赠与也是一种常见方式,父母把房子赠与子女,同样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而继承则是在原产权人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由继承人获得房产。

像老王去世后,他的儿子小王通过法定继承得到了老王的房子。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苟某某、贵州雅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22日签订的关于坐落于贵州省赤水市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2019009375);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705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70512元为计算基础,按同期LPR3.85%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10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为32947.07元,主张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如下损失:

(1)房屋公共维修基金11022元;

(2)契税8150.17元;

(3)住宅代办费200元;

(4)委托公证费140元;

(5)物业费3149.28元;

(6)车位管理费480元;

(7)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1000元、误工费6000元;

4.判令被告合同恶意欺诈并按购房价的一倍赔偿原告;

5.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购买贵州省赤水市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2019009375),合同明确约定: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

1、黔2018赤水市不动产权证第0011498号:

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82年11月20日止。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83元,由原告苟某某承担,驳回原告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龙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给原告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我与被告乌鲁木齐公交公司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书》,约定被告乌鲁木齐公交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辅道360号的房产以3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合同签订后,我向被告乌鲁木齐公交公司的子公司被告龙人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008年被告给我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土地证,我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经济技术开发区阿勒泰路辅道360号调度站、商用房1-3层(建筑面积1517.87㎡)房屋占用的862.31㎡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刘某某名下,原告刘某某负有配合的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权永久归属能变更吗,房子使用期限70年后房子属于谁”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房产权永久归属能变更吗怎么办,房屋永久使用权

内容投稿:唐晨岚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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