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赠与妻子的房产是否可收回,新婚姻法规定赠送给另一半的房子还可以要回来

已经赠与妻子的房产是否可收回,新婚姻法规定赠送给另一半的房子还可以要回来
一、新婚姻法规定赠送给另一半的房子还可以要回来
新婚姻法下,赠送给另一半的房子是否可以要回,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一般赠与行为
1. 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若赠与人已将房子过户到受赠人名下,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房子在法律上已属于受赠人。此时,除非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赠与人不能随意要求返还。
2. 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若赠与仅作出意思表示,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赠与人在房产权利转移前有权撤销赠与,即可以要回房子。但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2)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彩礼性质)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若送房是以结婚为目的,具有彩礼性质,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赠与人可要求返还房子。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即便办理了结婚登记,若双方未共同生活,离婚时赠与人可要求收回房子。
3. 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若婚前送房导致赠与人在经济上陷入困难,离婚时也可请求返还。后两种情形均需以离婚为前提。
3)特殊情况
若赠与涉及公益捐赠或经法定程序批准,其效力可能受到特殊保护,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方可生效。
二、婚前赠与对方的房屋,离婚时能否要回?
回答:
婚前赠与给对方的房屋,如果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则代表赠与完成,离婚时,是不能将房屋要回来的。若房屋赠与给的是女方个人,并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不能要求分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明确表示给一方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问离职补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离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所得不同。它与劳动者的身份密切相关。这种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后个人基本生活的一种最低保障,因此该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少人在婚姻里会为表爱意,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妻子。
但随着时间推移,两人感情可能出现变故,这时候赠与房产的一方就会想,已经赠与妻子的房产还能不能收回呢?这不仅关系到财产问题,还涉及到夫妻之间复杂的情感和法律关系,下面就来详细说说这个事儿。
三、赠与房产的生效条件
房产赠与不是随口一说就生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对于房产这种不动产,除了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还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比如老张把自己的房子赠与妻子老李,只有在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登记到老李名下后,赠与才正式生效。
要是只签了赠与协议,没办理过户,从法律上来说,房产所有权还没真正转移。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于清某某、于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于清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改判支持于清某某撤销赠与,案涉房屋归于清某某所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屋赠与属于要式合同,应当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而本案于清某某只是口头表示将自己拆迁所转换的案涉房屋赠与给于继某某,双方并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赠与合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于清某某负担。
✎邓某某与邓某某,邓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权属转让书》中第一条约定的房屋赠与条款;
2.判令被告邓某某返还原告位于石柱县某地第一层房屋。
2003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权属转让书》,内容为:
“邓某某把自己在石某某修建的房屋底层转给长子邓某某、长女邓某某长期所有:
1、具体界限,以房屋正面为准,右边属邓某某所有,左边属邓某某所有,长子、长女对此房各得二分之一,以中梁为界(现有的干墙)。
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城东路19号石桥巷附2号第一层房屋(房地产权证号:
石柱县房地产2013字第000679号)返还原告邓某某,撤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邓某某、邓某某于2003年9月16日签订的《房屋权属转让书》第一条约定的房屋赠与条款。
✎李某某、刘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99000元,如不支付购房款需将案涉房屋再过户至原告名下。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将现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街××路××小区8号楼东单元4层东户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事实和理由:
二原告系夫妻,李某某为原告的大女儿,因原告年事已高,为解决养老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和五女儿李某某口头协商,将自己唯一的住房位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街××路××小区8号楼东单元4层东户(该单元一体三户401号),建筑面积约60多平方米,以较低价格99000元出售给被告。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8元,保全费101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驳回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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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已经赠与妻子的房产是否可收回呢,房产赠与妻子就属于妻子一个人了吗
内容投稿:沈亮阳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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