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咨询热线:0512-62553396
征地拆迁

土地确权了房子还能买吗,已确权的房子可以买吗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22 00:53 | 更新时间:2026-08-22 01:36 | 浏览次数:214

本文介绍土地确权了房子还能买吗,已确权的房子可以买吗的内容,内容由吴亮律师审核,欢迎访问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官网,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我们在线客服沟通。

土地确权了房子还能买吗,已确权的房子可以买吗

土地确权了房子还能买吗,已确权的房子可以买吗

一、已确权的房子可以买吗

已确权的房子是否可以购买,这个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确权房子的法律性质

1. 确权房子通常指的是已经完成了权属登记,明确了产权归属的房子。这类房子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产权,产权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已确权房子的购买条件

1. 产权清晰:已确权的房子,其产权必须清晰无争议。如果房子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产权证书不齐全,那么这样的房子是不能购买的。

2. 符合转让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因此,已确权的房子必须不符合上述禁止转让的情形。

3. 无居住权等限制:如果房子上设立了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且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房子上存在居住权,那么购买者可能无法完全行使对房子的所有权。

3)购买已确权房子的注意事项

1. 查验产权证书:在购买已确权的房子时,务必查验房子的产权证书,确保产权清晰无争议。

2. 了解房子状况:在购买前,应详细了解房子的实际状况,包括房子的结构、面积、使用年限等。

3. 签订正式合同:购买已确权的房子时,应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已确权的房子在法律上是可以购买的,但前提是必须满足上述的购买条件,并注意相关的购买事项。在购买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房地产机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农村土地怎么确权?

法律分析: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村土地确权是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确定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弄清四至界线和面积大小,消除土地纠纷。由县农业局聘请专业测绘公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县、乡、村三级共同配合,分入户权属调查、测量地块成图、结果公示审核、签合同建帐簿、发证建数据库、资料整理归档几个主要步骤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赵某某与赵某某、张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坐落于郑州市××区长××路××花园××院××楼××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

不动产证字第1601057238-1、1601057238-2号)及附属车库(13号车库)为原告赵某某所有;

2.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赵某某办理上述房屋及附属车库(13号车库)的产权过户手续;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有顾虑,本不想借名买房,经协商一致,原告与二被告于2004年8月28日签订协议一份,协议载明:

关于赵某某,张某某(夫妻)单位集资建房一事,因家有住房,经夫妻两人商量,同意将集资房让于赵某某(妹)出资买断房屋所有权,待房屋建成交付使用时,夫妻两人应无偿提供房产过户的所有手续。

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某办理上述房屋及附属车库(13号车库)的产权过户手续,依法确认坐落于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百文花园8号楼4号楼2单元1层15号房屋(产权证号:

不动产证字第1601057238-1、1601057238-2号)及附属车库(13号车库)为原告赵某某所有。

陈某某、任小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位于沈阳市于洪区万科魅力之城一期17号楼1-5-3户楼房的所有权归原告;

2.被告立即从此房屋搬出;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协议约定此房屋由韩某某代买,原告付款(详见关于购买沈阳万科魅力之城住房的协议原件)。

原告陈某某享有座落于沈阳市于洪区房屋所有权50%份额,被告韩某某享有座落于沈阳市于洪区房屋所有权50%份额。

李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合同效力,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2、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按照协议,2004年9月1日原告付购房款30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5年2月7日付清,产权证书被告已交给了原告,就是过户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5元,被告李某某负担25元,确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2004年9月1日签订的《售房协议书》有效。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确权了房子还能买吗,已确权的房子可以买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了房子还能买吗现在,土地确权后房产证怎么办

内容投稿:喻瑞军

内容审核:吴亮律师

▸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品牌介绍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分所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胜之于精”的宗旨,引入阿米巴管理模式,重点服务中小型科技文化企业,着力打造一家“为追梦人圆梦的律师事务所”。在此目标的指导下,苏州惠诚积极发挥资深律师与集体智慧的作用,倾力打造自己的业务和管理团队,并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专业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快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总部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1998年成立,其前身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专业人员组成的司法部直属所,2002年改制为合伙制大型综合事务所,目前在上海、天津、成都、杭州、济南、南京、沈阳、深圳、武汉、西安、郑州、常州、东莞、昆山、南通、苏州、宜宾、呼和浩特、厦门设有19家惠诚分所

将惠诚打造成为全国旗舰所并成为世界一流的律师事务所是惠诚人的发展目标。在此目标指导下的惠诚律所一直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贯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事事惠诚”的服务宗旨,积极发挥资深律师与集体智慧的作用,倾力打造自己的业务和管理团队,并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专业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快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zdcq/14_4567.html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