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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贷款透明、退役军人保障、医药代表从严……惠诚律师带您速览8月新规

2026年8月,一批与民生保障、金融消费、社会组织治理、退役军人权益、医疗卫生等领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正式落地;个人贷款息费“一表明示”,让金融消费更透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为最可爱的人提供全方位保障……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结合最新法规动态,为您逐条梳理8月新规核心要点,助力企业与个人合规前行、稳健致远。
0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保护开启“法典化”时代
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法典共5编、1242条,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法典首次在立法中明确“生态环境检察”概念,以9个条文系统赋予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职责;构建了行政、民事、刑事三者衔接的责任追究体系,确认并强化了“按日计罚”的法律地位。
02、《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个人贷款息费更“透明”
8月1日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正式施行。规定要求,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线下办理须借款人签字确认,线上办理须通过弹窗展示、设置强制阅读时间。贷款人还需承诺,除已列出的收费外不再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费用。
0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迎来专门行政法规
8月1日起,《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正式施行,共6章48条,围绕教育培训、就业支持和创业扶持作出系统规定。条例明确,退役军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接受学历教育享受优待和资助政策;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企招录招聘时,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各地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对退役军人创业给予税收、融资、信贷等扶持政策。
04、《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评比表彰实行项目清单管理
8月1日起,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施行。办法要求,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须经批准并实施项目清单管理,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只能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亚洲”“全球”等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表彰活动。社会组织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评比表彰,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05、《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8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施行。新规明确,医药代表是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向医疗卫生机构传递药品信息、从事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准入环节要求医药代表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备案环节须载明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和区域;学术推广环节明确医药代表不得存在9种禁止性情形,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实施收款、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持有人不得聘用或授权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医药代表。
06、新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范围显著扩大
8月1日起,新版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25)施行。新版标准新增12类有害化学因素(如甲苯、溴丙烷、铟及其化合物等)、3类粉尘因素及低温、激光等物理因素的健康监护要求。检查结论取消“复查”结论,替换为精准的“补充检查”“进一步检查”。档案保存期限自劳动者最后一次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07、《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四类分支机构
8月1日起,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施行。办法明确,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须纳入社会团体统一核算管理。
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管理更规范
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施行。规定适用于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特殊货物、物品进出境卫生检疫监督管理。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应当建立特殊货物、物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销售、使用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内容来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原文发布时间:2026.08.06
内容采编:章语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