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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诚典案丨一场“被告胜诉”的租赁纠纷背后:江克松律师如何拆解维权逻辑链

2026年8月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为住房租赁公司,被告为承租个人。出租方索要全额租金与高额违约金,承租方提起反诉要求退还押金、赔偿损失。受被告委托代理此案的,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江克松律师。在他的精准抗辩下,委托人虽被判令支付部分款项,但综合全案来看,原始诉讼标的被砍去大半,核心押金得以全额返还,被告实为实质性胜诉。
01、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承租方与某住房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月租金4200元,押金4200元,租期一年。承租方正常履约至2025年5月。当月,案涉楼栋启动政府统一老旧小区改造,室内拆改卫生间、持续噪声施工半个月,居住功能严重受损。承租方多次要求减免租金或解约退押,租赁公司仅催缴租金,未提供补救措施。因房屋不适租,承租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未按期交租,租赁公司诉至通州法院,承租方同步提起反诉。原告主张租金16800元、水费320元、违约金8400元,合计25520元;被告反诉要求退还押金4200元、支付违约金8400元、赔偿损失5000元。法院最终判令承租方支付租金11000元、水费240元、违约金4200元,同时判令租赁公司全额退还押金4200元,两相抵扣后被告实际净支出仅11240元,较原告起诉金额减损超55%。
02、办案过程
本案庭审中,江克松律师围绕出租人法定适租义务、先履行抗辩权、违约金司法调低三大核心观点构建抗辩体系,三项观点全部被法院采信。
其一,关于租金减免。《民法典》规定出租人须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使用受限,承租人有权请求减少租金。江律师指出政府改造虽非出租方主动实施,但出租方负有协调补救的附随义务,施工破坏房屋基础居住功能,出租方明知却未解决。法庭将16800元租金酌减至11000元,核减5800元。其二,关于违约金调低。合同约定违约金为两个月租金8400元,江律师提出出租方履约瑕疵在先,且该标准远超出租方实际损失,依据《民法典》应予调低。法院将违约金减半至4200元。其三,关于押金返还。出租方主张押金抵扣欠费,江律师界定押金系履约担保,并非任意抵扣租金的工具,且出租方自身存在在先过错,抵扣条件未成就。法院判令全额退还4200元押金,该项在同类案件中极为少见。三项抗辩全部落地,原告超一半诉讼请求被驳回。
03、案件结果
法庭同时客观区分双方过错。出租方主要过错为未履行适租义务、主张全额租金与违约金、混淆押金担保属性,这构成法院调低租金违约金并支持押金返还的前提。承租方亦存在次要过错:拒付租金期间持续占有房屋,未及时解约或办理交接,构成逾期付租违约;主张5000元损失未提交发票、证明等客观证据,举证不足不予支持。法院未因出租方过错而免除承租方全部义务,亦未因承租方逾期付租而无视房屋不适租事实,权责划分清晰。从四个维度可验证被告实质胜诉:1、经济损失缩减超55%;2、减免租金、调低违约金、返还押金三大代理目标全部实现;3、4200元押金全额返还,反诉首要诉求完全胜诉;4、同类案件中多数仅小幅减免租金、押金部分抵扣,本案三项利好同时落地,属对承租人最优裁判结果。
04、律师心得
透过此案,江克松律师也为公众梳理出维权指引。对出租人而言,遇改造维修等影响居住情形须主动协商,否则将被认定在先过错,格式合同中的过高违约金条款法院亦大概率调低。对承租人而言,即便房屋不适租也不宜长期占用并完全拒付租金,应书面固定沟通记录,协商不成及时提出解约并办理腾退;产生住宿费、搬家费等损失务必留存发票、凭证、证明等完整证据链;优先通过微信、函件固定对方过错证据。
胜诉从来不是绝对的“零给付”,而是法庭查清事实、分清过错后,采纳核心抗辩,大幅削减经济损失,保住核心财产权益,实现诉讼利益最大化。通州法院一审判决严格依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规则,法理清晰、尺度公允。江克松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精准的庭审策略,为委托人挽回万余元损失、全额追回押金,圆满完成代理目标。此案亦向公众传递:房屋租赁双方负有对等履约义务,维权需依托完整证据、恪守权利边界,方能在诉讼中最大程度捍卫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律师简介

江克松
【复合背景】:法学研究生学历,具备40年法律服务工作经验,曾任某市政府部门法规处处长,兼具政府公务员与律师双重职业经历;系担任中央电视台采访嘉宾、北京电视台法治评论员。熟悉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劳动仲裁案件全过程代理,擅长合同、婚姻、劳动、房产、拆迁、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纠纷的调解与诉讼。尤其对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会见、阅卷、沟通、辩护等环节有独到见解,善于站在当事人角度和公平正义立场思考法律问题,工作中竭尽全力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民商法律纠纷、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等。
内容来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原文发布时间:2026.08.10
内容采编:秦乐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hc-news/5_3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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