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阅读
推荐阅读
苏州惠诚推荐
惠诚律见 | 企业管理自主权止于何处——基于一起试用期解约案的冷思考

引言:一个看似“合理”的败诉在企业管理实践中,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许多HR和管理者视为成本最低、风险最小的“黄金条款”。然而,司法实践却不断提醒我们,这把“尚方宝剑”若使用不当,极易伤及自身。
近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026)浙02 民特122号〕,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具警示意义的样本。本案中,用人单位(浙江某公司)的败诉,并非因为员工表现真的无可挑剔,而是败在了其赖以决策的“考核体系”本身。法院一纸裁定,不仅驳回了公司的申请,更深刻地揭示了司法审查对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的边界与尺度。
案件复盘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公司认为员工李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遂解除合同。员工提起仲裁并获胜,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公司的理由看似充分:我们有《新员工试用期目标设置及评估表》,有明确的评分标准,还结合了360度钉钉打分、述职评委打分等多维度评估,并非“主观”评定。然而,法院的审查视角却更为犀利,直指问题的核心:1.程序的“迟到”:法院查明,公司据以考核的《评估表》是在员工入职后才发送的。这意味着,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劳动者并不清楚自己需要达到何种标准才能“转正”。这从根本上动摇了“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解除理由的合法性基础——一个事后设定的靶子,如何能判定射手是否脱靶?2.实体的“主观”: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公司采用的“评委评分制”,以平均分作为判断标准,是“典型的主观性评价,缺乏相关的事实依据”。这句话是本案的“题眼”。它表明,司法机关对于企业内部管理的审查,并非流于形式,而是会深入到管理行为的实质合理性。当一项足以决定劳动者去留的考核,其标准模糊、依赖于人的主观好恶时,其公正性便无法得到保障,自然不能被法律所采信。最终,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公司的申请。这个结果,是对企业“任性”管理的一次有力纠偏。
深度拓展:企业管理自主权与司法审查的边界
本案的价值,远不止于提醒企业完善考核制度,更在于它引发了我们对企业管理自主权与司法审查边界的深层思考。1. 管理自主权的“阿喀琉斯之踵”企业当然拥有用工管理自主权,有权制定规章制度、考核员工绩效。但这种权力并非没有边界。其边界就在于合法性、合理性与程序正当性。合法性是底线,要求管理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程序正当性要求规则的制定和适用过程公开、透明、可预期。本案中,录用条件的事后告知,就是典型的程序瑕疵。合理性则是最容易被忽视,也最考验管理者智慧的一环。它要求企业的管理手段与目的相匹配,且手段本身是公平、客观的。一个完全依赖“领导打分”的考核体系,即便程序上无懈可击,也可能因缺乏合理性而在司法审查中败下阵来。2. 司法审查的“谦抑”与“能动”传统观点认为,司法应尊重企业的内部管理,不宜过多干涉。这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然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当企业的管理行为明显不公,或制度本身存在重大缺陷时,司法的“能动性”便凸显出来。本案中,法院没有停留在“公司是否有考核制度”的表面审查,而是主动探究了“考核制度本身是否科学、客观”这一实质问题。这种审查,并非越俎代庖,而是为了矫正失衡的劳资关系,防止管理权被滥用。它向所有企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法律尊重你的管理权,但前提是你的管理必须是“良法善治”,而非“家法伺候”。
合规建议:从“风险应对”到“体系构建”
基于以上分析,企业应如何构建一套既能有效管理,又能经得起司法检验的试用期考核体系?1. 录用条件:从“模糊描述”到“精准画像”时间前置:务必在招聘启事、录用通知书(Offer)或劳动合同附件中,明确、具体地列明录用条件。在内容要进行量化,即将录用条件转化为可衡量的客观指标。2. 考核过程:从“主观印象”到“客观留痕”建立客观证据链:考核不应是期末的“一锤定音”,而应是贯穿试用期的持续记录。保留好员工的工作成果、项目报告、客户反馈、日常沟通记录等。这些客观证据,远比述职时评委的“印象分”更有说服力。3. 解除程序:从“单方决定”到“程序闭环”告知与申辩:在做出解除决定前,应将考核结果及拟解除的理由告知员工,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这不仅是程序正义的体现,也能有效降低员工的对抗情绪。通知工会:如果单位已建立工会,务必在解除前将理由通知工会,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结语
试用期,本应是劳资双方的“磨合期”与“考察期”,而不应成为企业的“随意解约期”。本案的判决,并非要束缚企业的手脚,而是引导企业走向更规范、更精细、更人性化的管理之路。在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下,最好的风险管理,不是研究如何“打赢”官司,而是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让官司“无从打起”。这,或许才是本案留给所有管理者最宝贵的启示。(本文由惠诚杭州分所实习律师邵娅绮供稿)
内容来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原文发布时间:2026.08.04
内容采编:朱铭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