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咨询热线:0512-62553396

推荐阅读

苏州惠诚推荐

  • 王政主任律师个人简介
  • 惠城资讯

    每日一法|新修订《民用航空法》施行,惠诚律所解读旅客权益三大升级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15 06:17 | 浏览次数:3

    每日一法|新修订《民用航空法》施行,惠诚律所解读旅客权益三大升级, 编者按: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正式施行。这部自1996年颁布以来规模最大的修订,共16章262条,从飞行安全、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旅客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完善。其中

    每日一法|新修订《民用航空法》施行,惠诚律所解读旅客权益三大升级

    编者按: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正式施行。这部自1996年颁布以来规模最大的修订,共16章262条,从飞行安全、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旅客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完善。其中,首次专设“旅客权益保护”章节,将以往分散的旅客权益保护规定系统化、法律化,标志着我国航空旅客运输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惠诚律师结合修订条文与实务要点,为旅客和企业梳理核心变化。

     

     

     

     

    壹、旅客权益保护首次入法成章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在第六章“公共航空运输”中增设第六节“旅客权益保护”,由五个条款构成,分别涵盖提高服务质量、格式合同规制、航班不正常处置、个人信息保护和旅客投诉处理。

    这一调整背后有深刻的现实背景。自1995年现行民用航空法颁布以来,我国民航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国内运输机场从130余个增至约270个,年旅客吞吐量超千万人次的机场已超40个;旅客运输量从5117万人次增长至7.7亿人次,增长约14倍;全行业运输飞机机队规模达4600架。民航已成为大众出行的日常选择,旅客权益保护的法治需求随之急剧上升。

    民航局运输司副司长王卫军指出:“从法律层面看,设立专门章节体现了对旅客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从实践层面看,这一创新为旅客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旅客在遇到航班延误、取消等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

     

     

     

    贰、新规核心内容解读:

    三大要点值得关注

     

     

    升级一:运输合同更加透明公平

    新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是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乘机、行李运输、不正常航班处置、旅客服务和投诉等内容。航空运输企业须遵循公平原则确立权利义务,在售票环节主动告知旅客,并向民航主管部门备案。

    此前,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往往“藏在官网深处”,旅客购票时难以全面知情。新法从内容、程序和监管三个维度构建了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旅客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从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升级二:航班延误处置全链条规范

    针对航班延误这一旅客投诉焦点,新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构建了事前预防、事中告知、事后处置的全链条服务规范:

    -事前:要求企业合理安排运力、加强设施设备维护,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或取消;

    -事中:出现航班不正常情形须及时、准确发布延误原因和航班动态;

    -事后:须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落实客票变更、食宿安排等服务;

    -大面积延误:机场运营人须承担组织协调和旅客疏散责任。

    需要关注的是,未按规定发布信息通告或未按要求处置的,将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三审稿完善的法律责任条款,逾期未整改可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升级三:投诉处理机制闭环运行

    新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运营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须公布投诉受理渠道,按规定及时受理、处理投诉并反馈结果,形成“受理—处理—反馈”的闭环。投诉处理从此从“企业自律”上升为法定义务。

     

     

     

    叁、赔偿责任限额统一:国内国际同标准

     

     

    本次修订最重要的变革之一,是统一了国内与国际航空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

    长期以来,我国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实行“双轨制”:国际运输适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确定的较高赔偿标准(目前人身伤亡限额为151,88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50余万元);国内运输则依据2006年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每名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仅为40万元人民币,已严重脱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不再区分国际、国内赔偿责任限额,统一规定为事发时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限额,具体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布。新法还引入了《蒙特利尔公约》的“双梯度”责任模式:在公约限额内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得以无过失为由抗辩);超出限额部分,推定承运人有过失,除非其能证明自身无过失。

    配套制度同步落地。2006年实施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64号)已正式废止,标志着国内航空运输赔偿标准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安排全面落地。

    惠诚律所提示——旅客权益保护入法,既是出行体验的升级,也是航空运输企业合规要求的加码。对旅客而言,遇航班延误、取消或服务争议时,可援引新法明确主张知情权、选择权和投诉权,实现依法维权。

    对企业而言,须对照新法要求完成三项合规准备:一是完善运输总条件条款,确保格式条款内容完整、程序合规、按时备案;二是优化投诉处理流程,建立“受理—处理—反馈”闭环机制;三是强化员工培训,将信息发布时效、客票变更、食宿安排等法定要求纳入一线操作规范,规避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风险。

     

    声明:本文仅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内容来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原文发布时间:2026.08.04

    内容采编:祁慧月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hc-news/5_3652.html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