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伤亡怎么赔偿律师普法,劳务派遣工死亡赔偿标准多少律师最新观点

 更新时间: 2026-08-15 20:34:22  阅读 108  编辑: 韦伊

摘要:本文介绍派遣工伤亡怎么赔偿律师普法,劳务派遣工死亡赔偿标准多少律师最新观点的内容,内容由王政主任律师审核及普法观点,欢迎访问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官网,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我们在线客服沟通。

派遣工伤亡怎么赔偿律师普法,劳务派遣工死亡赔偿标准多少律师最新观点

派遣工伤亡怎么赔偿律师普法,劳务派遣工死亡赔偿标准多少律师最新观点

一、劳务派遣工死亡赔偿标准多少

劳务派遣工死亡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是否为因工死亡来确定,具体如下

1)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1.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例如,若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万元,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00万元。

2. 丧葬补助金:同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非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因地区而异,通常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可能涉及固定金额、职工月工资的一定倍数或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确定发放月数等。

3)特殊情形下的赔偿

如果劳务派遣工的死亡是由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其家属除有权要求侵权方赔偿外,若符合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仍可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但需注意,医疗费用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重复获赔。

二、劳务派遣员工死了谁负责

法律分析:

这个看是申请工伤事故还是申请民事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是和派遣单位之间产生,所以工伤事故应当由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申请民事损害赔偿,则根据在用工单位所发生的事情情节,以具体事故责任人和用工单位为责任主体申请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劳务派遣人员在厂里死了该谁赔钱

这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赔偿责任主体:

1.因工死亡:

若劳务派遣人员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死亡,属于工伤。

派遣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和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用工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非因工死亡:

比如因病等非工作原因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死亡有过错的,需根据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滨海县陆氏大件货运有限公司与李某某、黄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原告不应承担黄某某的工亡待遇。

事实和理由:

原告因不服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皋劳人仲案字【2020】第319号仲裁裁决,特提起诉讼,具体事实与理由分列如下:

2016年度原告并未开展与南通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的承运业务,与黄某某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劳动关系,因而原告不应承担黄某某工亡待遇。

原告滨海县陆氏大件货运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起按照2490元/月的标准按月分别向被告黄某某、陈德芳、黄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且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根据南通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原告滨海县陆氏大件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李某某、黄某某、陈德芳、黄某支付丧葬补助金32978.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

曹某某、汤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曹某某、汤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裁决四被告给付原告丧葬费1593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6967.23元,总计:

499103.2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此裁决未能裁决已经发生的医疗费42767.2元,也未能采取大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所有股东应承担责任,也未能裁决大成劳务派遣公司与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营口大成劳务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曹某某、汤某某医疗费26690元、丧葬补助金1593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伙食补助费330元、误工费880元、护理费484元、交通费132元,合计4806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夏某某、肖某某、夏某某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力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南京雄州拆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夏某某某、肖某某、夏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59841.99元,具体包括:

1.医疗费76359.97元,护理费12835元(150元/天×19天+1025元+6020元+2940元),交通费5000元,营养费4700元(50元/天×9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元(50元/天×83天),死亡赔偿金1049203.2元(52406.16元/年×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49334.5元(98669元/年×0.5年),亲属办理丧费事宜支出的交通、食宿、误工费共计5000元,必要生活、医疗用品、护理器具费3223.32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0月1日,死者夏某某由被告力丰中心劳务派遣至雄州拆迁公司从事动迁工作,期间经常超负荷工作,2020年4月5日16时许,夏某某在雄州拆迁公司工作时突然昏迷,后被送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无效后死亡,两被告应对夏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力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被告南京雄州拆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夏某某某、肖某某、夏某某某280946.50元,案件受理费5999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被告南京市六合区力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被告南京雄州拆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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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派遣工受工伤如何赔偿,派遣工离职工伤赔偿责任

内容投稿:韦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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