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类型。
具体而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指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此类犯罪直接侵害了国家对农用地的管理秩序,因此被归类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罚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占用的土地面积、占用时间、占用方式、占用的用途以及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等因素,并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如果罪犯能够积极赔偿农民的损失、主动纠正错误、认罪认罚、悔过自新等,也可能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法律分析:
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为:
在耕地方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即构成侵占土地罪。
另外在占有林地方面,非法占用林地的,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的,也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法律依据:
根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同样以非法占用耕地为例:
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凡违反该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单位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发展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至于土地管理机关侵权或越权审批占用耕地的,无权审批或无权发放使用证的机关批准占用耕地或有权审机关超越权限、职权批准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通常视为单位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论。
一、非法占用林地的概念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沙等活动。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建设、采矿、养殖等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如占用耕地建设度假村,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占用林地挖塘养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如廖渭良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45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同样以非法占用耕地为例:
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凡违反该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耕地的居民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单位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发展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这里的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至于土地管理机关侵权或越权审批占用耕地的,无权审批或无权发放使用证的机关批准占用耕地或有权审机关超越权限、职权批准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通常视为单位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不以本罪论。
一、非法占用林地的概念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沙等活动。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建设、采矿、养殖等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如占用耕地建设度假村,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占用林地挖塘养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法律分析: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3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1、非法占用农用地属于哪类犯罪行为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结果犯吗
3、非法占用农用地属于什么案件
4、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量刑标准
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
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
7、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怕三个特征
8、非法占用农用地处罚标准及其法律依据
9、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立案标准
10、非法占用农用地属于哪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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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法律头条-非法占用农用地属于哪类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主体是什么?
内容审核: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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