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咨询热线:0512-62553396
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保守期限是多少年的,核心商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更新时间:2026-07-24 13:13 | 浏览次数:3

本文介绍商业秘密保守期限是多少年的,核心商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为多少年的内容,内容由万怡鉴律师审核,欢迎访问苏州惠城律师事务所官网,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我们在线客服沟通。

商业秘密保守期限是多少年的,核心商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商业秘密保守期限是多少年的,核心商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一、核心商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核心商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但具体期限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与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虽然该法主要规范国家秘密,但其中关于保密期限的原则性规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设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商业秘密虽不直接适用此规定,但可借鉴其保密期限设定的合理性原则。

2.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这一规定为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设定提供了具体指导。

2)保密期限设定的考量因素

1. 商业秘密的性质与价值:技术秘密可能因技术进步而迅速贬值,其保密期限可能相对较短;而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销售策略等,可能因企业的持续经营而长期保持价值,其保密期限可能相对较长。

2. 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影响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例如,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或新技术的出现,某些商业秘密的价值可能会迅速降低,此时应相应缩短其保密期限。

3. 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在设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时,还需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既符合法律精神,又满足企业实际需求。

3)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涉及特别重大商业秘密或需要长期保密的事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保密期限,并经本企业保密委员会审批后确定。这体现了保密期限设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二、核心商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多少年

法律主观:

1)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不超过保密协议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能超过2年。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是不没有期限规定的,即使保密协议到期后,劳动者仍然不得泄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二、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怎么算员工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从知悉商业秘密之日起至该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止。“知悉商业秘密之日”是指员工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商业秘密并被要求承担保密的义务。“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是指商业秘密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丧失秘密性,这种公开可以是权利人的主动公开也可以是他人通过合法途径公开(比如:

将通过反向工程或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公之于众)或者他人通过非法途径公开(比如:

通过违法披露使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三、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规定是多久?各地方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立法原则和上位法的前提下,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规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存续的期限相同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技术秘密保护期限内,劳动合同终止的,当事人仍负有保护技术秘密的义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密期限为技术秘密的存续期。在保密期限内,员工和业务相关人有保密义务,但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成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度等因素,自行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三、离职后商业秘密保护期限多少年?

应当根据不同的秘密来认定保护的期限,一般而言,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但是,若是不属于上述人员范围的,法律对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没有规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长期的,直至其进入公知领域。

因此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业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以上就是苏州惠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业秘密保守期限是多少年的,核心商密的保密期限一般为多少年”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商业秘密保守期限是多少年的,商业秘密保管期限

内容投稿:蒋彤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zscq/15_1606.html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