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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如何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一、商业秘密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约束与保密协议
1. 签订保密合同:企业可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明确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要求职工承担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 竞业限制协议:对于关键岗位员工,企业可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相应补偿金,以限制其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从而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2)物理与技术保密措施
1. 物理隔离:对涉密场所实施防盗及内部监控等防护和管理措施,如上锁、封光驱、禁止私人插拔USB接口等,防止未经授权的物理接触。
2. 技术加密:对涉密电脑等设备、各类应用系统及数据库实施加密保护,设置访问权限和密码,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和使用商业秘密信息。
3)制度与管理措施
1. 建立保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保密机构的设置、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保密宣传教育的开展等,确保商业秘密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2. 脱密管理与监督检查: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或调岗时,实施涉密载体交接和监督检查,确保商业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同时,对涉密物品及载体实施保密防护和管理措施,如代码化管理、密码管理等。
3. 泄密应急处置:制定并实施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泄密事件,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怎样才能保守商业秘密
保守商业秘密的方式有:
1、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制度
3、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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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有几种
企业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时,可以同时或单独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予以保护:
(一) 劳动法保护用“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的模式来实现,因为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由于企业要求既要少花钱又要长期有效,只能这样做了。
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
(二) 其他行政法保护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让行政机关来查处。
这种方式有时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有关行政机关指公安和工商局。
(三) 民法保护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违约之诉的根据是《合同法》,侵权之诉的根据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20条的规定。
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和员工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
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
(四) 刑法保护依据如下: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广东科奥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曾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3.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4月8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第二条的内容为:
保守秘密约定:
(一)甲方(即广东科奥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原告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运营信息为客户信息、招投标信息、技术服务方案、产品及服务报价、进货渠道、经营计划和经营指标等……(二)乙方(即曾某某)在甲方工作期间,对在本职工作中接触、了解、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六)……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受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被告曾某某继续履行与原告广东科奥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或向他人泄露原告广东科奥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及客户信息,被告曾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科奥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元。
✎广东科奥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忠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3.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9月4日就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原告商业秘密等事项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中第二条保密约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原告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运营信息为客户信息、招投标信息、技术服务方案、产品及服务报价、进货渠道、经营计划和经营指标等……被告在工作期间,对在职期间工作中接触、了解、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被告离职之后仍对其任职期间接受知悉的属于原告……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被告李某某忠继续履行与原告广东科奥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或向他人泄露原告广东科奥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及客户信息,被告李某某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科奥安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
✎北京冠某某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伍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冠某某智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改判伍程某某赔偿损失:
招聘费2996元、培训费33000元,对原告合作项目直接损失87.9万元,以5%进行赔偿43950元;
对原告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预估达600万元,以1%进行赔偿为60000元;
2.请求改判伍程某某尽快到公司进行技术详细交接和脱密;
3.请求改判伍程某某现就职同行单位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额为原告直接经济损失总额的70%,约为61.53万元。
因伍程某某未解除劳动关系和未脱密而外泄,将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执行。
依据《劳动法》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员工保密协议书》和企业管理制度等规定,以及《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客观上采用不辞而别的方式不再为原告服务,其实质是伍程某某违反劳动合同、劳动法规的规定,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冠某某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北京冠某某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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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保守商业秘密保护法,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内容投稿:喻若
内容审核:刘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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