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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归责,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是否为过错责任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11 19:21 | 更新时间:2026-08-11 20:43 | 浏览次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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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归责,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是否为过错责任

网络侵权的归责,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是否为过错责任

一、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是否为过错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以过错为归责基础,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在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中的适用

1.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仅在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即,无过错则无责任。在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中,无论是网络用户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若其利用网络侵害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明确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中的适用。

3. 适用情形

网络用户侵权:如社交平台用户发布虚假信息诋毁他人作品声誉,或未经授权上传、分享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明知内容侵权仍发布或传播的,构成过错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如视频网站未经版权方授权播放影视作品,或音乐平台提供未经许可的歌曲下载服务,主观上存在故意,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4. 举证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被侵权人需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中的适用

1.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需承担责任。这一原则减轻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将推定其有过错,需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 适用情形

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则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

4. 举证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被侵权人只需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了侵权通知、损害后果的发生等基本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则需证明自己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来免除责任。若无法证明,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中过错的具体认定

1. 过错的两种形式

过错可以是故意(明知故犯)或过失(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轻信能避免)。在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中,故意通常表现为明知侵权而为之,如故意上传、分享侵权作品;过失则表现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未对上传内容进行审核导致侵权作品传播。

2. 过错认定的考量因素

在认定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中的过错时,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程度以及行业惯例等因素。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审核机制、是否对上传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筛选等,都是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

3. 过错与责任承担的关系

无论是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都强调了责任与过错的匹配性。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例如,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而在过失侵权的情况下,则可能根据过失程度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二、侵权属于刑事还是民事

侵权属于民事,指的是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无论在哪种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无论有无过错,也要建立在过错概念的基础上。 民事侵权起诉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因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很大挑战,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那么,通常情况下,网络版权侵权原因是什么?侵权责任的归属是谁?下面,律图小编将结合法律知识,在下文中回答这两个问题。

三、网络版权侵权原因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可划分为两大类:

1、一般行为侵权

这是目前主流的划分方式,又分为三种类型:

(1)上载。

上载有两种形式,一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二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载到网上。

(2)转载。

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其实是网络间的复制、传输。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只涉及报刊转载问题,关于网络作品的转载,《网络著作权解释》200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后,该解释第3条明确了对网络作品转载的有限的“法定许可”使用。

之所以说是“有限的”,是因为其规定“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不适用法定许可;

还声明“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范围的”也不适用法定许可使用范围。

这里要注意的是,所谓“声明”必须是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作出的。

一般情况下,报刊、网站自己作主发表的“声明”并无法律效力。

但是,该解释2006年11月20日通过的修正案删除了这一条。

(3)下载。

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发表在网上的作品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或储存在存储器上,或打印在纸介质上。

2、特殊行为侵权

上载、转载、下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是屡见不鲜的,而且也已经被法律确定为是侵犯著作权的,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与讨论一下超文本链接这一特殊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侵犯网络著作权。

超文本链接(hyperlink)是一种非常实用的网络信息链接技术。

它是指使用超文本制作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从而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

超文本链接可以自如地链接整个网上的任何文件,不论其物理位置如何。

目前,网络上的链接设置比比皆是,但因为现今各国立法都未对网络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作出规定,所以一直存在争议。

在海量的网络链接中,只有少数链接获得了被链接者同意,大多数链接是未经被链接者许可的。

对于前者,如果链接的是侵权作品,设链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后者,未经许可的链接是否侵犯网络著作权?这些问题比较复杂,单纯从技术或法理上来判断是不够的,还必须与使用作品的目的、案件导致的后果等联系起来考虑。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侵权的归责,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是否为过错责任”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网络侵权界定

内容投稿:张霖一

内容审核:郭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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