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咨询热线:0512-62553396

最新阅读

知识产权

侵犯商标著作权罪,最高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18 13:51 | 更新时间:2026-08-18 15:04 | 浏览次数:219

本文介绍侵犯商标著作权罪,最高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内容由袁红梅律师审核,欢迎访问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官网,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我们在线客服沟通。

侵犯商标著作权罪,最高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侵犯商标著作权罪,最高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关于最高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对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1)对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

1. 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三种新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条,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进行了解释,新增了三种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2.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依据我国加入的《巴黎公约》。长期以来,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和方式存在争议。《若干解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3.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审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关键环节是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及《若干解释》的规定,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主要涉及对相关公众、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事实的界定。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2)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1. 定罪量刑标准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以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2. 证据规则

司法解释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规则,包括电子数据的收集、保全和认定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在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持。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解释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

4. 跨境执法合作

司法解释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跨境执法合作机制。对于涉及境外的侵权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可以与外国司法机关开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这一规定有助于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最高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涵盖了商标侵权、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等多个方面,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侵犯知识产权

法律分析:

侵犯知识产权一般会犯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假冒专利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知识产权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做生意的人都知道,商标和著作权那可都是宝贝,它们代表着商家的信誉和商品的特色。

但市场上总有那么些人动起了歪心思,想靠着侵犯别人的商标著作权来赚快钱。

这不仅让被侵权的商家损失惨重,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那在法律上,侵犯商标著作权罪到底是咋认定的呢?下面咱们就来好好说道说道。

一、侵犯商标著作权罪的行为表现

侵犯商标著作权罪有多种行为表现。

比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像有些不法分子,未经知名游戏软件著作权人的允许,私自复制该游戏软件并在网上售卖,这就属于典型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还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等。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商标著作权罪。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侵犯商标著作权罪,最高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侵犯商标著作权罪量刑标准,侵犯商标权如何定罪

内容投稿:张梓皓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品牌介绍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分所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胜之于精”的宗旨,引入阿米巴管理模式,重点服务中小型科技文化企业,着力打造一家“为追梦人圆梦的律师事务所”。在此目标的指导下,苏州惠诚积极发挥资深律师与集体智慧的作用,倾力打造自己的业务和管理团队,并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专业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快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总部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1998年成立,其前身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专业人员组成的司法部直属所,2002年改制为合伙制大型综合事务所,目前在上海、天津、成都、杭州、济南、南京、沈阳、深圳、武汉、西安、郑州、常州、东莞、昆山、南通、苏州、宜宾、呼和浩特、厦门设有19家惠诚分所

将惠诚打造成为全国旗舰所并成为世界一流的律师事务所是惠诚人的发展目标。在此目标指导下的惠诚律所一直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贯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事事惠诚”的服务宗旨,积极发挥资深律师与集体智慧的作用,倾力打造自己的业务和管理团队,并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专业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快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zscq/15_4087.html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