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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害著作权,商标被宣告无效 我司的版权可以维权吗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17 09:11 | 更新时间:2026-08-17 10:34 | 浏览次数: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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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害著作权,商标被宣告无效 我司的版权可以维权吗

商标侵害著作权,商标被宣告无效 我司的版权可以维权吗

一、商标被宣告无效 我司的版权可以维权吗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公司的版权仍然可以维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商标无效宣告与版权的关系

1. 商标与版权独立:商标与版权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商标主要保护商标的专用权,而版权则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表达形式。因此,商标的无效宣告并不直接影响版权的存在和有效性。

2. 版权不受商标无效影响:即使商标被宣告无效,只要公司的版权仍然有效,公司就有权基于版权进行维权。

2)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的维权途径

1. 针对商标无效的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若复审决定仍维持商标无效,公司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基于版权的维权:如果商标被宣告无效,但公司认为其版权受到侵犯,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向侵权方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3)维权时的注意事项

1. 收集证据:在维权过程中,公司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版权的存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作品的创作记录、发表证明、侵权行为的实物证据等。

2. 及时行动: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公司应及时采取行动,避免侵权行为的持续和扩大,减少损失。

3. 专业咨询:在维权过程中,公司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获取更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二、商标侵权如何确定

1)商标侵权如何确定1、商标侵权根据下列标准确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使用、更换、伪造、销售、制造他人商标,从而导致商标注册人遭受实际损失的违法行为,即可认定为商标侵权。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二、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标准如下: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三、商标侵害著作权的解决方法是什么?

1、和解:

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

2、调解:

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

3、仲裁:

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件,潍坊造字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国作登字-2014-F-00125995“”八幅美术作品著作权、国作登字-2014-F-00125994“”十幅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及维权合理开支4万元,第二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在《齐鲁晚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案外人丁某某投入大量精力专注于汉字新字体字形设计与开发,其设计研发的力黑体、悦圆体、朗宋体等汉字美术作品深受市场青睐,原告通过独占方式获得上述美术作品的许可授权。

被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造字工房力黑体和造字工房朗倩体系列字体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外包装上印有与造字工房力黑体字体相同的“”和与造字工房朗倩系列字体相似的“”字样的产品,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美家惠食品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造字工房力黑体和造字工房朗倩体系列字体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外包装上印有与造字工房力黑体字体相同的“”和与造字工房朗倩系列字体相似的“”字样的产品。

潍坊造字文化中心、广州佳诚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潍坊造字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停止销售所有带有《造字工房力黑体》字库单字的包装产品,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造字工房力黑体》字库单字的产品包装、标识、产品名称、产品广告宣传品等;

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0000元;

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认为,由两被告生产、销售的许某某净爽魔合包装上使用的“净”“爽”“魔”“合”“醛”“消”“臭”“健”“康”“呼”“吸”字样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造字工房力黑体》美术作品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实质相似。

驳回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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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商标侵害著作权案例,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的区别

内容投稿:何可

内容审核: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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