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诚律见|一次漂亮的“质证反击”:如何让鉴定机构从“不认可”到“被迫出数”

建设工程纠纷中,造价鉴定往往是决定胜负的关键环节。但很多施工企业在拿到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时会发现一个扎心的事实——鉴定机构直接否定了工程变更的发生,进而得出“工程价款不应调整”的结论。
本文通过本人代理的一起真实的仲裁案例,分享如何通过精准的质证意见,成功迫使鉴定机构对地质变更部分价款作出鉴定意见的。
一、案件背景:地质变了,钱却没着落
某市政工程公司与某大型管道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承接某长输管道工程定向钻施工。
施工过程中,某河流定向钻穿越段遇到了“硬骨头”——实际地质条件从合同约定的一级地质变成了三级地质,施工难度和成本大幅增加。
然而,在结算时,管道公司拒绝承认地质变更,拒绝增加工程价款。市政公司无奈之下提起仲裁,并申请对“因地质变更所额外增加的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
二、第一次交锋:鉴定机构“釜底抽薪”
仲裁庭委托某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鉴定。然而,在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中,鉴定机构的立场几乎站在了被申请人一边:
鉴定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设计变更的形式和程序要件,不构成有效的设计变更,因此地质变更事实不成立,工程价款不应调整。
这意味着:如果这份征求意见稿变成正式鉴定意见,市政公司不仅拿不到一分钱的变更款,连诉讼策略都要推倒重来。
三、精准反击:从“设计变更”到“工程变更”的概念突围
面对鉴定机构的“不认可”,本人作为十二年造价实务经验的建工律师怎能坐以待毙?从造价专业分析直击造价鉴定征求意见稿的七寸——鉴定机构混淆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1. “设计变更” ≠ “工程变更”
设计变更:指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常需要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文件,程序严格。
工程变更:范围更广,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条,包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作内容、工程数量、施工条件、施工工艺等任何改变,只要发承包双方认可事实即可。
2. 本案属于“工程变更”,不需要正式的设计变更单
我方指出:
鉴定机构仅仅认为相关复函不符合设计变更的形式和程序要件,就否认事实的地质条件变更,属于对“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基本概念的混淆。
实际上,业主项目部出具的《关于对某河流定向钻地质变化情况的复函》,已经明确认定该河流定向钻穿越地段存在三级地质,长度为340米。这是事实层面的认定,不需要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单。
3. 法律依据明确:地质变更当然可以调整价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条明确规定: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2.工程变更……
地质条件从一级变为三级,施工难度翻倍,成本剧增,这显然属于“工程变更”范畴,理应调整合同价款。
四、质证效果:鉴定机构被迫“出数”
我方提出的质证意见,精准击中了鉴定机构的软肋——专业能力质疑。
我方进一步指出:
鉴定机构缺乏类似长输管道工程的经验;
参与鉴定的人员资质证书均为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与案涉工程专业匹配度低;
鉴定机构在庭审中表态“已经对事实做出判断,按最低标准做出鉴定意见”,丧失中立性。
虽然仲裁庭最终没有支持更换鉴定机构的申请,但质证意见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在后续正式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机构不再坚持“不认可地质变更”的立场,而是给出了选择性意见:
鉴定事项
按申请人主张
(长度340米)
按被申请人主张
某河流定向钻因地质变化增加价款
约462万元
0元
虽然鉴定机构仍然保留了“0元”选项(按被申请人主张),但至少已经把“地质变更增加价款”这个数字摆在了桌面上,不再是“不认可、不出数”。
五、最终结果:仲裁庭采纳了地质变更事实
仲裁庭在裁决书中明确认定:
从本案现有证据材料看,在申请人负责实施的某河流定向钻穿越施工段确存在地下地质情况由一级地质变更为三级地质的情形。
仲裁庭进一步指出,三级地质条件的定向穿越施工单价是一级地质的2倍多,“此等价格变化范围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风险范围”,应当对三级地质定向穿越施工的单价进行重新组价。
最终,仲裁庭认定因地质变更额外增加的结算价款为:
340米 × 调整后单价 ≈ 约119万元
六、办案启示:质证意见怎么写才有力?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一份高质量的质证意见,至少要做到三点:
1. 找准概念差异,直击要害
不要纠缠于“有没有设计变更单”这种形式问题,而要上升到“什么是工程变更”的法律概念层面,用国家标准规范说话。
2. 引用权威规范,增强说服力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引用它比引用任何学术观点都更有分量。
3. 质疑专业能力,施加压力
当鉴定机构明显偏袒一方或出现低级错误时,适当质疑其专业能力和中立性,可以有效迫使其重新审视自己的结论。
结语
建设工程纠纷中,鉴定机构不是“法官”,它的意见也不是最终结论。当鉴定机构试图“越权裁判”时,代理人的职责就是用专业的质证意见把它拉回到“只出数、不判案”的正确轨道上来。
这次成功的质证反击,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百余的地质变更款,更重要的是确立了一个原则:地质变化是事实问题,不是程序问题;工程变更的认定,不能因为缺少一张“设计变更单”就被否定。
注:本文基于真实仲裁案例撰写,内容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实务研讨。
律师简介
郭亮
【复合背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学学士。执业律师、注册二级建造师、中级经济师(建筑经济)、拥有证券从业资格。
2012—2025年,历任某央企造价员、造价主管,北京建工集团某子公司商务经理,某A股上市公司高级造价专员,某港股上市公司商务经理,精通建设工程与工程造价实务。
2026年至今,在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执业,专注于建设工程方向纠纷解决,尤其擅长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复杂的建设工程案件。曾代理某市政公司诉某石油建设公司仲裁案件,在鉴定机构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征求意见稿的情况下,通过扎实的造价基本功提出有力质证观点,为当事人多争取工程款100余万元;代理某公司诉某镇政府案件,立案后4个月内拿到生效的胜诉判决。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内容来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原文发布时间:2026.08.11
内容采编:余军
内容审核:唐菲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