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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5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目 录
1. 某电子制品公司、邓某海、李某友污染环境案
2. 兰某杰等9人非法采矿系列案
3. 某检测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4. 某蔬菜脱水厂诉某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5. 某热电公司、王某、王某伟等非法采矿案
6. 张某等人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案
7. 姚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8.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
某电子制品公司、邓某海、
李某友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某电子制品公司系从事新型机电元件生产、销售业务,但不具备处理含镍废水的工艺。被告人李某友、邓某海作为该电子制品公司环保负责人、生产厂长,未严格遵守相关生产规定,非法排放大量含镍重金属废水。2023年9月13日,经环保部门采样检测,该公司排放的重金属废水严重超标。经评估,该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631万余元。
【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电子制品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超过国标十倍的重金属废水,被告人邓某海作为公司的环保负责人、被告人李某友作为公司的生产厂长,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某电子制品公司在审理中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开展包含技改抵扣在内的不少于631万余元的替代性修复。法院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某电子制品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宣判后,该公司及两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审定的技改方案完成了对生产设备和技术绿色升级改造,经法院、检察院、行政主管部门及邀请的专家对具体改造内容及费用进行审核,最终核准15个环保技改抵扣项目,可以抵扣139万替代性修复金额,其余生态损害赔偿金全额缴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适用环保技改抵扣,促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法院依法追究被告单位及责任人员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依法激励企业主动开展生产技术节能改造,并依法准予抵扣相应金额的生态损害赔偿金,既减轻了企业压力,又帮助其升级改造生产技术,从重污染企业转型为绿色生产企业,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赢。
2
兰某杰等9人非法采矿系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兰某杰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在某山附近盗挖紫砂矿石,累计非法盗采紫砂矿石共计55.98吨,其中部分被销赃,销赃数额人民币253万余元,另有价值人民币149万余元的紫砂矿石被公安机关扣押。
【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杰、付某亮、关某生等9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挖紫砂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共同盗采紫砂矿的数量、价值,结合在共同犯罪中分别所起组织、出资、盗采、销赃等具体作用,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未追回的矿产。宣判后,被告人兰某杰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件系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盗采特种矿产资源,有力维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根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兰某杰等9人非法采矿系列案件系有预谋、有组织的团伙性犯罪,各被告人为牟取不法利益铤而走险,开挖盗洞非法采矿,盗采数量多、价值高,严重威胁紫砂矿这一特种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人民法院依法对盗采组织者、出资者、实施者、销售者实施全链条打击,并对相关屡犯人员宣告禁止从事采矿行业,预防盗采链条死灰复燃,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矿产资源与文化遗产的司法担当。
3
某检测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向社会受理各类环境检测(监测)业务。2020年至2023年3月,某检测公司与9家业务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负责监测与企业排污许可证相关的监测项目,并出具检测报告。为获取更多利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强授意相关人员在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及篡改采样记录。陈某、刘某、汪某、李某妹等人明知上述行为违反检测相关规定,仍在采样、分析记录、编制、审核、签发检测报告等业务过程中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相关业务单位获取检测报告后将数据录入生态环境部门的“一企一档”管理系统。经调查,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某检测公司共出具虚假检测报告3389份。
【裁判结果】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王某强、李某妹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刘某、汪某作为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遂依法对某检测公司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强、李某妹、陈某、刘某、汪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其中对被告人陈某等3人适用缓刑。鉴于五被告人系利用所从事环境监测的职业便利从事犯罪,依法对其适用从业禁止。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第三方环境检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典型案例。准确真实的环境检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相关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基础,是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是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哨兵”。本案中,某检测公司为牟取利益,长期系统性、规模化造假,出具大量虚假报告,相关数据流入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系统,严重干扰环境治理与预防工作。人民法院对涉案公司从重处罚、对相关个人定罪并适用从业禁止,坚决打击行业歪风,维护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秩序,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4
某蔬菜脱水厂诉某生态环境局
环保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6日,某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某蔬菜脱水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物质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要求该厂立即开展整改。同年4月25日,某生态环境局再次至现场调查时发现某蔬菜脱水厂未完成整改,仍将部分生物质炉渣露天堆放,遂对某蔬菜脱水厂作出行政处罚。某蔬菜脱水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蔬菜脱水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物质炉渣擅自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且该厂在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后仍存在露天堆放炉渣情形,未能及时整改到位,不符合免于处罚情形。某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某蔬菜脱水厂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强决心,也给环境污染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更维护了生态环境执法权威。判决结果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向社会传递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鲜明导向。
5
某热电公司、王某、
王某伟等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某热电公司主营热力供应、发电服务,不具有采矿资质。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间,某热电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法定代表人王某伟,财务工作人员韩某章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张某、高某、黄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开挖消防水池、建设储料仓库等名义,擅自组织开采该公司厂区地下的黄砂,惠某得知案涉黄砂是非法开采所得,仍代为销售。其中已销售部分非法获利21.79万元,未售出的黄砂11449.55吨被依法扣押,经价格认定价值64.12万元。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非法开采的矿砂系天然2区中砂,符合建筑用砂标准,属于矿产资源。
【裁判结果】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热电公司及王某等8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构成非法采矿罪;惠某在明知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仍然代为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数额、退赃及认罪态度等,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五十万元;判处王某、王某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韩某章、张某、惠某、黄某拘役或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王某等4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严格的许可开采制度。实践中,个别建设单位假借施工名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砂石等矿产资源,并对外销售牟利,严重损害了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区分合法施工与非法采矿的边界,对以“工程施工”为幌子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坚决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鲜明立场,对警示同类违法行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6
张某等人盗掘古墓葬、
古文化遗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底至2024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经被告人李某等人联络,多次与被告人赵某、俞某涛、汪某泽等人共同至数个地方盗掘古墓葬和古文化遗址,盗得汉代铜质带钩1枚,并造成多处墓葬本体、墓室结构等受损,古文化遗址基底及内部部分坍塌,并有进一步塌方的风险。经鉴定,被盗文物为汉代真品,盗掘的墓葬为汉代墓葬2座、清末墓葬1座、包括明长城烽火台在内的古文化遗址2处,其盗掘行为均严重破坏古墓葬和古文化遗址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裁判结果】
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告人俞某涛、李某、汪某泽盗掘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赵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至四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判处俞某涛、李某、汪某泽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对扣押在案的铜质带钩1枚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古墓葬、古文化遗址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承载民族记忆的无价瑰宝。本案被告人结伙或交叉作案,先后流窜多个省份、多次连续作案,其中被告人张某已因盗掘古墓葬行为被取保候审,在期间仍继续实施盗掘行为,公然漠视文物保护法律禁令。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盗掘行为对古墓葬破坏程度、对文物本体、历史价值的损害以及被告人犯罪情节等因素,对上述被告人均予以严惩,向全社会传递了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的鲜明司法导向,彰显了司法机关以法治力量护航文物保护的坚定决心。
7
姚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姚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某林地内非法采挖苏铁、金毛狗蕨、观音座莲蕨、桫椤等野生植物,随后通过聊天软件、二手平台等渠道,向全国多地购买人出售17株,其中包含国家一级保护植物10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7株。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另外,案涉被扣押的10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已依法移送南京市中山植物园进行专业养护和繁育。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规定,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愿意修复受损环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对被告人姚某某所退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予以没收。同时判令姚某某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685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非法采挖、买卖、运输、加工行为均将依法受到严惩。苏铁、桫椤、金毛狗蕨这些亿万年前与恐龙相伴的植物“化石”,是珍贵的自然遗产,更是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载体。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同时依法及时将案涉野生植物移送专业机构进行科学养护,最大限度地保护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以司法力量筑牢野生植物保护防线。
8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镇政府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年底,某小区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某河道内,导致河面布满大量浮萍、水体发黑发臭。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镇政府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某镇政府虽截堵了排污口,但河道水体黑臭问题并未根治,某县人民检察院遂对某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整治黑臭水体是改善村民生活环境,助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本案审理中,某镇政府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沟塘环境修复项目,法院协同检察、生态环境等部门支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修复工作,案涉河道水质经修复后得到改善。某县人民检察院以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为由申请终结诉讼,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强化府院联动,积极融入生态环境修复,推动黑臭水体有效治理的典型案例。在当地政府制定完备的生态修复项目方案后,法院积极支持配合,协同当地政府开展生态修复。同时借助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与检察机关一起,督促当地镇政府从根本上整治黑臭水体,使黑臭水体真正修复成惠及民生的“生态河、幸福河”。
内容来源参考:江苏法院网(https://www.jsfy.gov.cn/)-省法院发布 | 江苏法院2025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内容采编:汪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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