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依据伤残等级及相关费用类型确定,具体如下:
1)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1.一级至四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2. 五级、六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3. 七级至十级伤残: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2)其他相关费用赔偿标准
1. 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3.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4.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style":"","tagType":9}],"style":""}],"
法律分析:
工伤各等级赔偿标准:
工伤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从轻到重分为十级到一级,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赔偿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的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湖南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湖南联塑公司上诉请求:
1.改判一审判决,判令按照李某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3984.58元计算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李某某承担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据以判决的依照李某某受伤前的工资依据是2005年作出的《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然而湖南联塑公司于一审起诉时提出的法律依据是2014年作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二条第(一)款“对《湖南省实施\u003c工伤保险条例\u003e办法》作出修改”第2项规定:
“2.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等规定,因2005年作出的《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与2014年作出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对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本人工资的修改部分相互矛盾,依法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进行法律适用,并且在全国性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朱某某、江西泰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以朱某某平均工资7699.45元为标准计算工伤保险赔偿待遇;
2、本案诉2讼费由泰如公司承担。
依据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原告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其月平均工资应该为7699.5元,而不是7440元。
由被告(并案原告)江西泰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并案被告)朱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95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8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82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1283元、护理费6647.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合计262144.01元,驳回被告(并案原告)江西泰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季某某与安徽蜀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支付给原告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85580.75元;
2.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退一步说若工资无法确认,应参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人社限中心函【2015】38号)《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二十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的,难以计算本人工资的,可以采用工伤发生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本人工资”。
被告安徽蜀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季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18100.79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安徽蜀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十三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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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保险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意思,保险公司赔偿工伤赔偿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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